再谈“资本金”

        上期作业点评时,大瑶战友建议我进一步研究“资本金”这个概念。这周,我查阅了相关资料,一些心得与大家分享。

        我们知道,资本金概念源于西方的“资本”概念,在西方财务会计里是指业主权益,即业主对企业资产可能提出的权利。在1992年以前,中国政府的文件中没有“资本金”这个词语。直到199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1992年财政部令第4号,1993年7月1日正式施行),才提到“资本金”。在该《通则》第二章第六条中,对资本金的定义为“指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金”。看到这里,我们可能会问,为什么会在这个时候提出“资本金”这个概念?目的和作用是什么?对象是什么?对这一连串自然而然的问题,我试着梳理和解答。

        第一个问题,“资本金”这个概念为什么会出现在1992年?

        稍稍回顾一下,我们会发现,1992年10月12日至18日,中国共产党召开了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正是这次会议,明确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如果要追问一句,什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根据百度的解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同社会主义基本社会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市场经济,是通过市场配置社会资源的经济形式。”与之相对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是指“对生产、资源分配以及产品消费事先进行计划的经济体制。”看到这里,我们大致可以明白,正是在国家着力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大背景下,“资本金”这个概念才走进时代舞台。

        第二个问题,目的和作用是什么?

        相对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是不相同的。比如,组建一个企业或者新建一个项目,需要相应的启动资金,这笔启动资金就是我们常说的资本金。在计划经济下,启动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大包大揽式的投入,而在市场经济下,启动资金的来源,可能来源于不同投资方的资金(包括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根据市场公平原则和责权利相一致原则,各方投入的资金金额和比例会直接影响以后的成本核算、利益分配、亏损承担或债务偿还。因此,为确保企业或项目的正常运营,切实保护投资人和债权人利益,必须对资本金进行准确认定和规范管理,这是市场经济体制运行的基础性条件。简言之,资本金的出现源于国家经济体制转型带动利益关系重塑的客观实际需要。

        第三个问题,对象是什么?

        1993年施行的《企业财务通则》第一章第二条明确“本通则是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财务活动必须遵循的原则和规范”,“企业”的概念是指以盈利为目的,运用各种生产要素(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和企业家才能等),向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企业存在三类基本组织形式: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

        所以,根据《通则》的条文,对资本金相关要求适用于中国境内所有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有趣的是,正是在1993年,新中国诞生了第一部公司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这部法律对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出资形式、出资转让等内容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可以看作是对《企业财务通则》的充实与完善。

        囿于自身知识与认识,资本金这个话题今天先分享到这里。更多的内容,留待自己在以后的学习与研究中断续深入探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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