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讨论了直觉和情感作为道德依据的两个流派,有合理的地方,但也有不周全的局限。那么,可不可以从理性角度出发,以人的义务作为道德依据来设计道德规范呢?
康德的义务论,就是这种思路的代表。康德的理论,是把“义务”当作伦理学的核心。而且,把“义务”当做一定要做,没什么可商量的事情。
那么,作为义务本身,谁来做出设计和规定呢?康德为此设计了道德义务的三个公式。
第一个公式叫作“普遍法则公式”,说的是让你的行动准则能够成为普遍的法则。并通过思想实验,认为切实可行,有利于整体社会整体运转,就确定为人人必须准守的道德规范。
比如不能撒谎这个道德规范,经过实验推理,认为是正确的,就被纳入道德规范范畴。
理性确定道德义务的第二种方式叫“人性公式”。说的是无论是你自己还是其他人的人性,总是要被当作目的,而不仅仅被当作手段。这个公式强调要尊重每一个人的人性,也就是理性,因为在康德看来,正是理性让人区别于其他的动物、植物,以及没有生命的事物。
理性确定道德义务的第三个公式叫“自律公式”。说的是当你给自己确定行动准则的时候,要设想自己是一个立法者,你设立的准则会成为全人类的普遍法律。
康德的道德义务论简洁而且高度概括,但在具体执行层面有面临着许多困难。
第一个困难在于康德强调的绝对遵守和绝对理性。姑且不要说道德并不等同于法律,没有绝对遵守的约束力。即便有,有时也会令人无所适从。
比如,在道德层面,康德强调不得撒谎是必须执行的道德规范,而且是优先级很高的规范。那么,善意的谎言呢?为了保护更多人的利益,不得不撒的谎呢?比如,对正在行凶的犯罪分子撒谎。
第二个困难是绝对出于理性的行为才是道德的。那就直接否认了人的情感因素。
救助一个流浪狗,究竟是出于理性还是情感,有时真的说不清楚,那么是不是道德的也就说不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