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不应该对文艺作品有统一的伦理审查规则


谢谢主席,大家好。开宗明义,


按照题解,文艺作品泛指文学作品、电影、电视剧、动画等。


伦理审查规则指在文艺作品发布前先进行审查,决议是否符合伦理道德标准的准则。


统一伦理审查规则,意味着不同题材、不同表现形式、不同发布渠道的文艺作品,采用统一的标准进行审核。


譬如《金瓶梅》早年间是禁书,其翻拍的影视作品也无法上映,这就是统一的伦理审查规则。


而影视作品中的裸体会被和谐,雕塑、绘画中的裸女却不会,这就是不统一的伦理审查规则。



我方认为,不应该对文艺作品有统一的伦理审查规则,理由如下:



其一,统一的审查规则会压缩文艺创作的空间,限制文艺创作的自由,损害文化的生命力,所以不应该设立。



相较而言,实行不统一的审查规则和分级制度相结合,即审查制下的分级制,更加具有优势性。


审查制的核心在于权威机构事前予以审核,重在事前预防,而分级制则是由发行方自行分级,若上映后被纠察发现违背规则再行严厉处罚,重在事后负责。



那么何谓审查制下的分级制?首先确立一个大前提,所有文艺作品在发布前必须审核。但针对其中的争议部分,比如奥斯卡得奖影片《水形物语》当中的裸露镜头,发行方可以将成片制作为两个版本,其中一个版本给女主角的裸体P上小黑裙,并标注年龄段未成年,另一个版本则是未删改的版本,标注年龄段成年人。



在审查制下的分级制度下,文艺创作者可以通过分级保全完整的文艺作品,不必使其创作灵感让位于过度审查,拥有更大的创作空间,最大程度地兼顾每一位观众的体验。


但如果今天是统一的伦理审查规则的话,要么对《水形物语》中的裸露镜头一刀切,破坏导演和编剧的艺术创作。要么是完整上映,可能会对家长造成一定困扰。不统一的伦理审查规则,就是站在中间地带小心翼翼地博弈,力求满足各方的需求,既保持作品的艺术性,也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对比之下我们不难发现,审查制下的分级制更有利于保障自由的文化环境,而自由的文化环境是文化繁荣的前提和基础。文艺创作者享有表达和创作上的高度自由,才能不被意识形态和理念过度束缚,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想象力和表达能力。这一点恰恰是统一的伦理审查规则无法保障的,而对于文艺作品的创作而言,创作自由尤其重要。



其二,我们难以找出一个规则可以成为统一的伦理审查规则,所以不应该设立。


如果非要制定一个统一的伦理审查规则,那么它必定是老少咸宜的,必定是符合主流价值观的。而当人们将社会的主流价值观作为统一的伦理审查规则时,意味着凡是不符合主流的无法通过审查,非主流的亚文化不再有生存的土壤。


洛丽塔作为恋童癖作品必须禁止,安娜卡列尼娜宣扬婚外情应当被批判,嘻哈大神埃米纳姆也不得不披上爱与和平的外衣。以主流价值观作为统一的伦理审查规则,无疑将大大损害文化的多样性,最终导致社会文化的巨大宝库只剩下主流文化一座孤岛。


另一方面,文艺作品具有表现形式的多样性,不同的表现形式的表现效力也是不一致的。


譬如相对于文学作品而言,影像作品更加直观,具有较大的冲击力。


此时针对不同表现形式的文艺作品,采用统一的伦理审查规则显然是不合理的。以水浒传为例,《水浒传》原著当中有不少血腥暴力的描写,“把尖刀向心窝里只一剜,七窍迸出血来,将心肝提在手里”,这些细节在文学作品当中得以保留,但是当我们把《水浒传》搬上大荧幕之时,却不会真的演出林冲将陆谦的心肝都提在手上的情节。


可见,由于文艺作品题材和表现形式上的双重多样性,我们难以找出一个能够兼顾各方、包容各方的规则作为统一的伦理审查规则。


除此之外,还有一个有待追问的问题是,谁有资格来定义统一的伦理审查规则?文艺作品本身就承载着许多艺术家对于社会生活的想象的突破,而统一的伦理审查规则无疑是限制这些突破的最好工具,这样一个思想武器,应该交到谁的手中?又该如何避免藉由此产生的文化话语权垄断?这些都是实行统一的伦理审查规则无法解决的问题。



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不应该对文艺作品有统一的伦理审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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