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汐溟 杨杨
具体案例
甲公司欲拍摄电视剧《XX部落》,为保证剧本质量,甲公司委托某知名编剧乙创作该剧剧本分集大纲,后续剧本创作、编剧人员等另作安排。
2018年4月3日,甲公司与编剧乙签署了《
涉案协议签订后,2018年4月18日,乙通过电子邮件向甲公司发送“人物小传”。同日,双方通过微信沟通与编剧丙之间的后续剧本创作合同问题,他(案外人编剧丙)和你们后半部分编剧本的合同。两部分合同分得很清楚的。
2018年4月19日,甲公司与案外人编剧丙签署《电视剧剧本委托创作协议书》,双方就三十集电视连续剧剧本《XX部落》的创作事宜达成协议,双方约定甲公司提供其认可的分集大纲给丙,丙收到分集大纲后方可进行后续剧本创作。
这也就是说,甲公司为保证剧本质量,先让知名编剧乙创作剧本大纲,然后再找一个没什么名气的编剧丙填充剧本内容,这样一来就能保证剧本在知名编剧乙的“加持”下能够质量上乘。
本案中,案外人编剧丙是乙的学生,乙曾多次为丙创作的电视剧本进行指导。自2018年4月7日起,乙分三次合计向丙转账30万元。而丙称本次乙创作《XX部落》剧本分集大纲,丙确有参与,但只是在涉案分集大纲创作过程中提供资料供乙参考,做的只是辅助工作,最终版分集大纲仍是乙单独完成。
2018年5月25日,乙通过电子邮件向甲公司发送了全部30集分集大纲。对于乙交付的分集大纲,甲公司均不满意,并于2018年10月31日向乙发出律师函,声称乙未经甲公司许可,擅自委托案外人丙进行创作,严重违反涉案协议约定,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返还甲公司已支付的150万稿酬。
那么在本案中,乙创作分集大纲是否能够认定系乙单独完成的?如果不是,乙找案外人丙代写剧本分集大纲,是否达到构成根本违约的程度?
一审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乙与甲公司员工沟通时已表明涉案分集大纲是其与丙合作出来的,作为证人的丙虽然对此否认,但是鉴于丙与乙系师生关系,且合作多部作品,其证言难以采信。此外,通过对比乙提交的分集大纲底稿打印文本与修改痕迹,二者在情节走向、分集安排等方面大致相同,但行文风格的差异、修改,例如对于旁白还是画外的修改,超出了同一人创作影视剧本正常的修改空间,不符合文艺创作实践。一审法院认为丙实际参与了涉案分集大纲的创作,乙非独立创作涉案分集大纲构成违约。但鉴于乙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提交了全部分集大纲,且甲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分集大纲存在质量问题,故不宜认定乙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
二审
二审中,乙提交聊天记录作为补充证据,称分集大纲最终版本都其本人来定稿,丙只是参与构思内容,搜集资料。二审法院通过提交的微信证据,亦同意一审法院的认定,即分集大纲并非乙一人独立完成,丙介入了分集大纲的创作过程。但是也不能得出分集大纲完全是丙代笔写的结论。虽然涉案协议约定乙受甲公司委托对剧本的分集大纲、故事简介、人物小传进行保质保量的创作工作,但未明确约定剧本分集大纲应由乙个人独立完成。
任何一个作品创作人的知识面也不能保证是全覆盖的,也无禁止创作人在收集材料的过程中就所涉事件的历史发展顺序、背景进行专业咨询,或与他人或多人就故事的安排等环节进行讨论吸收的规定,然而所得出的创作成果由创作人负责,也要符合合同约定的保质保量以实现合同目的。因此,一审法院关于不宜认定乙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的认定正确。
与此同时,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乙让丙介入到分集大纲的创作中,不管具体到是参与分集大纲的材料搜集、提供意见建议还是文字创作,都不能由此认定改变了合同对接受委托进行分集大纲创作的创作者身份约定,创作者仍应是乙来担任。
综上所述,从两级法院的判决结果来看,法院均认定乙找案外人丙介入分集大纲的创作构成违约,但不构成根本违约。
启发:虽然本案二审法院最终未判定编剧乙构成根本违约,但是乙确实是构成违约,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编剧在找助理帮忙写剧本或者与其他编剧合作创作剧本,切记要遵守与委托方的合同约定,即便要加入第三人参与创作,也要告知委托方并取得委托方的同意,否则可能会造成不必要的官司缠身。
本文根据(2020)京73民终563号改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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