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预习精讲讲义1.5

第五单元行政诉讼

【考点1】行政诉讼的范围(★★★)

1.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2.人民法院不受理当事人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解释1】制定行政法规、规章是立法行为,不由法院监督,因此不能对行政法规、规章提起行政诉讼。

【解释2】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决定”(内部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申诉,但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例题1·多选题】根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应当提起行政诉讼的有(  )。(2005年)

A.某直辖市部分市民认为市政府新颁布的《道路交通管理办法》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B.某税务局工作人员吴某认为税务局对其作出的记过处分违法

C.李某认为某公安局对其罚款的处罚决定违法

D.某商场认为某教育局应当偿还所欠的购货款

【答案】ABD

【解析】(1)选项A:当事人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选项B: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选项C: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4)选项D:属于民事纠纷,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例题2·单选题】根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公民对下列事项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是(  )。(2014年)

A.赵某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不服的

B.李某认为税务机关违法要求其履行纳税义务的

C.张某对公安机关作出的罚款处罚不服的

D.王某对其任职的财政部门给予的任免决定不服的

【答案】D

【例题3·多选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出的诉讼中,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理范围的有(  )。(2015年)

A.认为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章不合法

B.对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C.申请行政许可,遭到行政机关的拒绝

D.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利限制竞争的

【答案】BCD

【例题4·多选题】根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下列决定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有(  )。(2015年)

A.奖励决定

B.记过决定

C.任命决定

D.免职决定

【答案】ABCD

【解析】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包括但不限于奖励决定、记过决定、任命决定、免职决定)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考点2】行政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

一般情况下,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2.地域管辖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链接】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例题1·判断题】经过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均由行政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017年)

【答案】×

【解析】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而非必须)由行政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例题2·多选题】根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行政诉讼地域管辖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16年)

A.经过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可由行政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B.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C.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D.对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不服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由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答案】ABCD

【考点3】行政诉讼程序(★)

1.起诉

(1)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民事诉讼】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2.审理

(1)公开审理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经济仲裁】经济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2)回避制度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上述人员回避。上述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解释】在经济仲裁、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均规定了回避制度。

(3)能否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民事诉讼】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坚持不调解的,应当及时裁判。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

【经济仲裁】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

(4)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

【例题·判断题】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行政诉讼案件可以调解。(  )(2016年)

【答案】√

3.判决

(1)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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