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出口退税需要带什么材料?

生产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电子数据

2:《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3:《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

4:《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5:《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

6:出口发票。

报送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中的离岸价与相应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离岸价不一致的,还需提供《出口货物离岸价差异原因说明表》及电子数据;

从事进料加工出口业务的企业,在申报免抵退税前还需提供《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表》及电子数据,以双委托方式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委托方还应报送代理进、出口协议;

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和出口日期期间,若海关调整商品代码,导致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代码与调整后的商品代码不一致的,还需提供《海关出口商品代码、名称、退税率调整对应表》及电子数据;

购进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国内免税原材料用于加工出口货物的,还需提供《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扣除国内免税原材料申请表》及电子数据;

符合分类管理类别为四类、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存在申报的不能收汇原因是虚假情形、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存在提供的收汇凭证是冒用的情形三者之一的,还需提供《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及收汇凭证;

由于规定原因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还需提供《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及对应证明材料;

委托出口货物的,还需提供代理出口协议以及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在报送《先退税后核销资格申请表》及电子数据经税务机关同意后,申报办理“先退税后核销”业务的,还需提供出口合同复印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复印件、出口销售明细账复印件、《先退税后核销企业免抵退税申报附表》及电子数据、年度财务报表、收款凭证复印件;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出口货物,还需提供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复印件,出口企业如属于分包单位的,应补充报送分包合同(协议)复印件;

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还需提供商务部及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境外投资的文件副本复印件;

销售的中标机电产品,还需提供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复印件、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复印件、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复印件、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复印件、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或出口发票、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报送与中标企业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复印件;

销售给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还需提供销售合同复印件,并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备注栏”中需填写购货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和购货企业名称;

生产并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还需提供与航空公司签订的配餐合同复印件、航空公司提供的配餐计划表(需注明航班号、起降城市等内容)、国际航班乘务长签字的送货清单(需注明航空公司名称、航班号等内容);

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还需提供与境外单位、个人签署的修理修配合同复印件、维修工作单复印件(对外修理修配飞机业务提供)、为国外(地区)企业的飞机(船舶)提供航线维护(航次维修)的货物劳务,需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备注栏”中填写国外(地区)企业名称、航班号(船名),需提供与被维修的国外(地区)企业签订的维修合同复印件,出口发票,国外(地区)企业的航班机长或外轮船长签字确认的维修单据〔需注明国外(地区)企业名称和航班号(船名)〕;

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通过保税区仓储企业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还需提供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或保税区仓储企业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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