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约定3个月试用期,事后却以不能胜任工作辞退,能赔偿2N吗?

你是211,985大学毕业的吗?不是的话,你再怎么努力,再20年出不了好的作品!”,“我连高中文凭都没有,照样管理你们这些大学生”这是一位公司领导的训话,你遇到过这样的上司吗?

这样的职场PUA,应该不少吧。最近,小李就遇到过这样的上司,小李2021年1月入职某公司,担任设计岗位,月薪8000,试用期三个月,3月7号试用期到期,3月17日,他认为应该转正了吧,一份邮件突如其来的邮件让他跌入谷底……

内容为:“鉴于您不能胜任工作且劳动态度差,导致团队项目进程缓慢,经研究决定,现予以辞退,请接到本通知书日起3日之内办理交接工作,落款:某公司”。不对呀,不是早就转正了吗?为啥现在才通知我呢?

下班后,人事让他到办公室“这样吧,公司考虑到辞退你无论是对你和其他在职同事都有些负面影响,要不你填一份离职申请吧,上午放在我办公室,下午我们再办理交接工作”,人事慢悠悠的说道,李某气愤的说道:“试用期都已经过了,为什么这个时候才通知我?这是哪门子事?不符合录用条件,不是应当在试用期内告诉我吗?为什么试用期过了才告诉我?”于是拒绝写辞职申请,摔门而出。

最终,他还是等到了公司的《辞退通知书》,对其中一条不解,“劳动态度差?”难道是…原来,仔细一想,莫不是他得罪过上司,他记得有次顶头上司问他学历,问他是不是211,985,他漫不经心的回了一句“哎呀!这个跟工作啥关系呀,不是这样的学历,还不是可以找对口工作吗?”领导就说了一句咱们开头的那句话““你是211,985大学毕业的吗?不是的话,你再怎么努力,再20年出不了好的作品!”,“我连高中文凭都没有,照样管理你们这些大学生?"

关于公司辞退的问题,咱们探讨如下:

1.关于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问题。

依据《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不成立。试用期限为3个月,3个月到了,却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未免有点亡羊补牢吧。

首先,公司最好有录用标准,凡是新员工入职就签《录用条件告知书》或《录用标准》,明确录用条件、考核标准,考核通过,则录用;未通过,则不予录用,不符合则辞退;

其次,无录用条件,却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予以辞退,这种操作稍有不慎,极易引发员工申请劳动仲裁。

综合上述规定,上述公司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或无录用条件却以不符合录用条件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关于公司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劳动者有有下列行为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现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需要经过培训和调整工作岗位,再次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按照公司的说法,只要发现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就直接让员工主动写离职申请,这种做法肯定是错误的,其二公司对自己没有调岗,也没有培训就直接让自己主动离职,也不给任何经济补偿,这种做法不能接受。

用人单位解除与转正员工应当同时符合这(3)项条件:

(1)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2)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3)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

以上(3)项需要同时符合,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需提前30天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另外,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上述公司要想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应当做到以下操作流程:

(1)提前30天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2)针对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要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之后,发现再一次不能胜任工作的;

(3)按照工作年限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3.关于劳动者工作态度差的问题。工作态度差,这个很抽象,可能带有主观偏见,不能完全证明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或胜任工作。

以上建议,仅供参考,如有不妥,敬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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