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义·《经济法》7.2上市公司增发新股

文/南城以南hong

PS:讲义来源于我所购买的中华考试网《经济法》讲师孙林老师的课程,侵删。

第二单元 上市公司增发新股

上市公司再融资的形式:

一、上市公司增发股票(6条)

1、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

(1)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

①现任“董监高”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3罚1则)。

②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2)盈利能力应具有可持续性

①上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②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12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3)财务状况良好

①最近3年及最近1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发行人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②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例-案例分析题】2011年1月,恒信公司拟公开增发股票。证券公司调查发现,恒信公司从2008年至2010年分别实现可分配利润1 080万元、1 800万元和3 000万元,并累计分配利润1 280万元,其中现金分红480万元。证券公司认为恒信公司在利润分配方面不符合增发条件,建议改换其他融资方式。

问:证券公司认为恒信公司在利润分配方面不符合增发条件的意见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网校答案:证券公司认为恒信公司在利润分配方面不符合增发条件的意见正确。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其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得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恒信公司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为1 960万元,但最近3年的累计现金分红仅480万元,没有达到30%的最低要求。

(4)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5)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符合规定

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的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募集的资金应用于实体经营,而非投机行为。)

(6)上市公司不存在下列行为:

①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②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

③上市公司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④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失信行为)

⑤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提示】创业板首发条件中包括“监事”。

【例-多选题】上市公司发生下列情形时,属于证券法律制度禁止其增发股票的有( )。

A. 公司在3年前曾经公开发行过可转换公司债券

B. 公司现任监事在最近36个月内曾经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C. 公司在前年曾经严重亏损

D. 公司现任董事因涉嫌违法已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网校答案:BCD

网校解析:

(1)选项B: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过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2)选项C:上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须连续盈利;

(3)选项D: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上市公司再融资的形式:

2、配股的条件(6+3)

(1)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最多10配3)

(2)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3)采用代销方式发行。(不能包销)

上市公司再融资的形式:

3、上市公司的增发条件(向不特定对象)(6+3 )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

【提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1期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有闲钱买这些说明不缺钱)

(3)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1个交易日的均价。

上市公司再融资的形式:

4、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解释】2020年2月1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修订后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内容进行了多处重大调整。

(1)发行对象

发行对象不超过35名,即认购并获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不超过35名。

【链接】“向特定对象发行累计超过200人属于公开发行,未超过200人属于非公开发行”指的是非上市公司公开发行。

【解释】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信托产品投资期限较短,难以应对股票非公开发行的限售期。)

【解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1个发行对象。

【注意】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2)锁定期(这段时间不让卖)

(3)发行价格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

【提示】“定价基准日”可以是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也可以是发行期的首日。(3选1 )

【链接】上市公司公开增发新股的价格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均价。

(4)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

①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②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已经改了就没事)

③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已经改了就没事)

④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链接】3罚1则:首发、增发包括“监事”,非公开发行不包括监事。

⑤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链接】涉嫌犯罪首发包括“监事”;增发、非公开发行中不包括“监事”。

⑥最近1年及最近1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链接1】公开增发一般条件:最近3年及1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发行人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链接2】首发要求必须为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例-多选题】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现任董事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

B. 发行对象不超过35名

C. 实际控制人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18个月内不得转让

D. 发行价格不得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

网校答案:ABCD

【例-单选题】甲上市公司拟非公开发行股票,其发行方案的下列内容中,符合证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对象为40名机构投资者

B.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对象中包括乙信托公司管理的一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C.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得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

D. 投资者在本次非公开发行中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转让

网校答案:C

二、股票公开发行的方式

1、发行机制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网下发行(线下向专业机构购买)应和网上发行(小股民线上购买)同时进行,参加申购的网下和网上投资者应当全额缴付申购资金。

(2)投资者应当自行选择参与网下或网上发行,不得同时参与。(投资者只能2选1)

(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直接定价方式的,全部向网上投资者发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

【解释】直接定价方式: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直接定价,不向线下专业机构询价。

2、定价

(1)定价方式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可以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也可以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提示】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2 000万股(含)以下且无老股转让计划的,应当通过直接定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只能线上认购)

(2)剔除最高报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询价方式的,网下投资者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部分不得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然后根据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剔除的只能线上购买)

(3)有效报价数量

①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含)以下的,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10家;

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20家。

③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的,应当中止发行。

3、发行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询价方式的,应当满足网下配售比例:

①发行后总股本≤4亿股:网下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60%;

②发行后总股本>4亿股:网下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

(2)优先配售对象(口诀:企业保险,公社养老)

①安排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40%优先向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和养老金配售。

②安排一定比例的股票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配售。

(3)网上网下回拨:

①网下投资者申购数量低于网下初始发行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将网下发行部分向网上回拨,应当中止发行。(网下卖不掉应当中止)

②网上投资者申购数量不足网上初始发行量的,可回拨给网下投资者。(网上卖不掉可回拨网下)

③网上如因“需求过大”可由网下向网上回拨。

“需求过大”的类型:

(4)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获得配售后,应当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申购。(事不过三)

(5)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可以中止发行。(不足70%则中止发行)

三、优先股

1.优先股的发行主体

(1)只有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

(2)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也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而非上市公众公司只能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2.优先股的发行条件

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50%+50%)

3.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时的特殊要求

(1)采取固定股息率;

(2)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

(3)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必须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

(4)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4.表决权的恢复

公司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者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

5.优先股股东权利的限制

除以下情况外,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

(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2)一次或者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4)发行优先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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