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到期后继续劳动未续签合同,双倍支付工资

普法小文章系列

一、案情

(一)未签订劳动合同

2009年3月1日,王某入职被告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4月20日,王某离职,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和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仲裁委经审理,支持了王某要求支付加班费和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公司需支付的双倍工资的期间是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2月28日共11个月,因公司已支付该期间内工资,只需在支付相当于工资数额的差额工资即可。

(二)劳动合同到期后继续用工,但未续签劳动合同

2014年6月15日,崔某入职被告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14年6月15日至2017年6月14日。2017年6月14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未和崔某续签劳动合同,但崔某并未离职,仍在原岗位继续工作,公司也按往常发放工资。2018年7月5日,崔某离职并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和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仲裁委经审理,支持了王某要求支付加班费和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

二、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三、普法要点

(一)用工之日就应该签订劳动合同,最迟不能超过用工之日起1个月。

(二)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劳动合同视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前,继续用工的,应妥善安排续签劳动合同。

(四)未按规定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可能需要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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