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无证取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还是《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一、案情简介:

深圳某区执法人员发现某工厂在厂区内擅自用抽水泵抽取地下水用于员工宿舍冲厕所

二、案情分析

首先,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及第三款:“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的规定,本案中用抽水泵取水,符合未经批准擅自取水中关于取水方式的规定。

其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虽然该水用于员工宿舍冲厕所涉及生活的边界,但不等于家庭生活用水。同时,该行为也不符合其它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的情形,详见底部的法律规定。因此,该行为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

最后,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还是《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三、法律适用

(一)从法的位阶看,水法高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水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是深圳市人大指定的地方性法规,水法高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下位法的制定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上位法已明确的内容,地方性法规无需重复规定。

(二)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已违反上位法的规定

首先,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取水方式有缩小之嫌。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下称“取水许可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可知,取水包括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但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可知,取水方式仅为取水工程,少了取水设施,缩小了取水的方式,有违上位法的规定。

其次,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中无需办证取水的情形也有与取水许可条例有不同之处。

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中为农业抗旱应急需要取水的无需办证,但取水许可条例规定,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不够严谨。

最后,二者规定的法律责任不同。

水法的行政处罚是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水资源管理条例的是没收其非法所得和取水工具,并按照该项取水工程的满负荷运转计算取水量,处源水费十倍罚款。

从处罚的种类看,水法是仅为罚款,水资源管理条例是处罚款外还有没收违法所得,增加了处罚的种类。

从罚款的数额看,水法的为2万至10万,水资源管理条例的为处原水费十倍的罚款。无疑水资源管理条例的罚款范围超过了水法的罚款幅度(包括上限和下限)。

因而,从法的位阶看,应选择上位法水法适用,且无论从取水的方式还是法律责任看,水资源管理条例都已违反水法的规定,不能直接适用。


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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