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来到养老三支柱漫谈系列的倒数第二篇,美国的养老三支柱。下一篇也就是最后一篇,话题将回到我们自己的三支柱政策。按照之前两会的消息,九月份应该有个人账户养老金制度的政策消息,然而目前已经时至十月,我们还没有看到。所以届时我们会根据对各国第三支柱的分析来推测一下即将推出的第三支柱将会如何,感谢大家的支持!也欢迎围观我对养老第三支柱的预测。今天我们还是详细说一说美国的第三支柱。
一、美国的养老保障体系简介
美国三支柱退休收入保障体系,包括公共退休金计划、雇主退休金计划,以及个人退休账户(Individual Retirement Account,IRA)。
公共退休金计划
美国的公共退休金计划起源于1935年罗斯福签署的《社会保障法》,是由政府发起并由政府机构管理的,向老年退休者提供养老金的老年经济保障计划,即养老社会保险计划。在早期,由于美国老年人口数量较少,社会养老保障可以靠公共退休金计划维持,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公共退休金计划信托基金收益率低、偿付力不足等缺陷逐渐显现。公共退休金计划已远远不能为日益庞大的老年群体提供足够的生活保障,无法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压力,私有退休金体制(特别是IRA)随之逐步发展起来。
雇主退休金计划
雇主退休金计划是基于自愿原则,由雇主资助其雇员建立的养老金计划,包括利润分享退休金计划、职工入股退休金计划、年金退休金计划、401(k)计划及403(b)计划①等。鉴于其雇主自愿建立的特点,自营业者以及一部分就业人员无法参与其中,因此它对公共退休金计划的补充作用难以覆盖所有的美国民众。
个人养老金账户
美国在1944年就已经步入老龄化社会,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明显,老龄化程度不断加重。1960—1980年,美国65岁以上人口比重从9.2%提高至11.2%,原本现收现付制的养老保险方式已不能满足美国居民的养老需求。同时,由于人们消费观念的改变和金融市场的迅猛发展,美国的储蓄率逐年下降,给社会养老保险带来巨大的潜在压力,因此发展个人退休账户,鼓励个人为退休后的生活费用提前进行储蓄和投资成为美国政府用来缓解养老压力、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
美国个人退休账户(IRA)是第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发展的典范。IRA根据美国国会1974年通过的《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案》(EmployeeRetirementIncomeSecurityAct,ERISA)设立,该法案最初仅针对无雇主赞助退休金计划的雇^01981年,美国国会通过《经济复兴税法》(EconomicRecoveryTaxAct,ERTA),IRA逐步转变为由雇员自主建立勺投资的退休金账户IRA计划由关国国税局(IKS)进行统一管理,退休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IKA计划资产截至2018年年底达到8.8万亿美元,占美国当年GDP的40%以上,充分发挥了第三支柱补充养老的作用。
美国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日趋成熟,不同支柱均有其特定的制度目标,功能清晰、监管严格、运营规范、选择灵活,较好地保障了不同层次国民的养老需求。我国现阶段养老保障体系制度同样面临着人口老龄化、养老财政压力増加等挑战,美国IRA的发展经验对我国具有取要的借鉴和学习价值。
二、美国的第三支柱:个人退休账户(IRA)
20世纪20年代末,美国爆发多次经济危机,经济“大箫条”给社会发展带来了很多不稳定因素,失业人口激增等因素促使美国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罗斯福新政中提出和颁布的《社会保险法》是奠定r美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之后,随着美国步入老龄化社会,由于人均收入的不断增长、居民储蓄率持续较低,公共养老金计划已经以为日益庞大的老年人口提供足够的生活保障。
在此背景下,美国养老金的第三支柱于1974年在《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案》基础上引入,面向所有纳税人,特别是中等收入群体及个体经营者的个人退休账户。这是一种由美国联邦政府以相应的税收优惠作为激励条件,同时个人自愿参与的补充性养老金计划。与必须由雇主发起设立的企业年金计划不同,1RA计划允许所有纳税人参与,且特别适用于中等收入群体及个体经营者,进一步完善了美国养老保障体系作为美国养老体系的第三支柱,IRA规模已超过了DC型计划.成为1980-2010年美国养老金资产持续增长的最主要来源、截至2018年年末,美国IRA市场规模已达到8.8万亿美元,在美国养老金规模中占33%o2018年中期,全美家庭中,共4260万个家庭参与了任意一IRA计划,26%的家庭(3320万个)参与了传统IRA计划17.6%的家庭(2250万个)参与了罗斯IRA(Roth IRA)计划。
美国IRA计划主要包括传统IRA、罗斯IRA(Roth IRA)和雇主发起式IRA[简易员工养老计划(SEP IRAs)、工薪减税简易雇员养老计划(SAR-SEPIRAs)和激励雇员储蓄计划(SIMPLE IRAs)]三种类型。传统IRA所占份额最大,占全部个人退休账户的26%;罗斯IRA占比为17.6%,尽管所占份额相对不大,但其在不断增长,雇主发起式IRA占比为5.9%,其他IRA占33.4%。
美国针对不同类型的IRA采取不同的税收激励措施。可以总结为,使用传统1RA可以在缴费环节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使用罗斯IRA可以在资金支取环节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此外,在一定条件下,个人可以将雇主养老金计划资产转入职,转移资金可以享受税收减免政策。无论哪种方式,税收优惠都只针对放入IRA的资金,在资金缴纳或支取时实现,与选择何种投资产品无关。这样的制度设计能够真正实现税收公平,同时促进私人养老金发展。
自1994年《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案》提出建立养老金第三支柱起,《国内税收法典》《经济复兴税法》等税收法案就IRA的适用范围、账户类型、缴费和税收减免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美国第三支柱的监管机构主要涉及美国财政部、美国国税局(IRS)、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及金融监管局(FINRA,自律组织)等,其中财税部起主导作用,财政部制定顶层制度,IRS负责实施。机构职责具体如下:
财政部负责制定IRA计划的税收优惠政策,IRS负责解释并实施《美国国内税收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中适用于IRA的有关税务规定,并对IRA实施过程中资金缴纳及领取阶段的涉税流程起主要督导作用。IRS网站中明确提供IRA的指导说明,包括可进入账户的资金类别、缴费限额,账户转移及领取的纳税规定等。
SEC及FINRA主要在IRA资金的投资阶段进行监管,制定并解释证券交易业务的相关法规。在美国,SEC负责对基金公司、基金产品的监管,而基金产品主要通过经纪交易商进行销售,经纪交易商在FINRA注册成为会员,接受FINRA的规范和业务指导(银行可通过成立子公司获得经纪商牌照)。
美国劳工部(DOL)基本不参与第三支柱的监管,主要是就《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案》等法规中不适用于第三支柱的条文进行解释,大部分IRA不受DOL直接管理。
三、美国第三支柱的经验
美国已建成开放、成熟的第三支柱体系,主要的制度安排包括:一是各类金融机构均可开户,个人可在银行或财政部批准进行保管业务的非银行机构开户,并由其作为受托人或保管人。二是针对不同类型的IRA提供了不同的税收优惠。账户类型以传统账户为主,传统账户采取EET模式,Roth账户采取TEE模式。三是对产品不设准入门槛,鼓励各类金融产品参与。近10年来共同基金的占比始终保持在50%左右,根据退休年龄设计的目标日期基金成为投资者的主要选择,四是自主选择各类投资产品,自我管理意识强。五是监管机构职能划分清楚,主要为IRS、DWP、SEC及其他金融监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