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7-27


(1)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协议不服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因为劳动仲裁协议的内容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平等的民事关系,而不是与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关系,所以,张某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只能提起民事诉讼,而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性质是准司法机关,而非行政机关,最高院认为:“虽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立在各级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但其本身不是行政机关。因而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就没有法律依据。”杜万华主编:《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民事诉讼卷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1030页。A选项不当选。(2)B选项考查的是诉讼和复议衔接关系,该选项属于复议终局的情况,也就是说,当事人如对某些行政争议不服,应当申请行政复议,同时,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具有终局效力,经过复议后当事人不得再行提起诉讼。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外国人对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实施的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可见,某外国人对出入境边检机关实施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是终局决定,不可诉,自然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B选项不当选。(3)行政机关对公务员定期考核为不称职的决定,属于行政机关对“自己人”作出的内部管理行为。内部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了管理内部事务,对其内部组织或个人实施的行为,主要包括两种:第一,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还包括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的培训、考核、离退休、工资、休假等方面的决定。第二,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不同行政机关之间的公文流转、权力调整、内部指示等行为。按照“清官难断家务事”的逻辑,内部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C选项不当选。(4)传统上,行政诉讼所要解决的是单方具体行政行为而引发的争议。行政合同(行政协议)属于双方行政行为,一直未被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2014年修改的《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属于受案范围。某县政府解除与企业签订的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属于行政协议纠纷,依法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D选项当选。此处应特别注意的是,行政协议可受案还是遵守“民告官”的行政诉讼的基本格局。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履行协议或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行政机关可以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吗?答案是否定的。虽然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但行政合同也是行政行为的一种,行政机关享有国家法律赋予的命令权、强制权等,完全能够通过强制、命令的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合同所设定的义务,而无须通过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达到目标。2015年、2016年命题人考查行政协议可受案均在该角度上设置了陷阱。综上,本题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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