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信息公开救济制度

(一)主动公开的救济

1.【主动公开范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 19 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2.【主动公开程序】《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6 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主动公开可诉性】《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3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告知其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对行政机关的答复或者逾期不予答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诉讼复议之外的救济途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 47条第2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二)依申请公开的救济 受理

1.【信息公开行为的可诉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51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受案范围】《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下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二)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请中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四)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逾期不予答复或者不予转送有权机关处理的;(五)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一并或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3.(不可受案范围】《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因申请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且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告知行为;(二)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纸、杂志、书籍等公开出版物,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 (三)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四)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机关告知其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的。 专题七 行政诉讼参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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