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工商和质监合并后,行政处罚程序的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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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新一轮的机构改革拉开序幕,在市场监管方面,将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发改委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执法、商务部门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以及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等职责整合,组建市场监督管理局。

如今,全国多半的省市已经出台市场监管局“定职责、定机构、定编制”的三定方案,相应的法律法规整合工作也在如火如荼的进行中,《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已经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暂行规定》专门就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的程序进行规定的,新出台的规定与原来的规定有什么不同点呢?本文以正在施行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比较。

一、立案时间延长

原规定是“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暂行规定》改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 

二、取消合议

原规定“承办人提交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后,食药监管理部门应当组织3名以上有关人员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合议;《暂行规定》不要求合议,只说案件调查终结,要将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交由审核机构审核

合议人员不仅仅是案件承办人员,还有其他科室的部门和单位所有领导,大家把摆在台面上的案件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进行全面讨论,相对比较公开、透明,案件材料面上必须要过得去。改为审核机构法制科审核后,公开和透明性就没有合议那么充分,审核的责任主要由法制部门承担,新审核员要求必须通过司法考试。

三、规定办案时限

原规定没有提及办案时限,投诉举报类案件为三个月;《暂行规定》要求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如果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经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还没有办完甚至可以延期到合理的期限。

新规定除了,案件处理过程中公告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外,还新增了案件中止、听证都不计入办案期限。

四、规定结案时限

原规定只笼统的说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整理装订归档;《暂行规定》要求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案件终止调查的等情况,办案机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填写结案审批表

现在习惯的做法是执法完毕后半年过了诉讼期,把查扣物品销毁后,再写结案审批表,把销毁的表单、照片等材料与案卷一起装订归档,这样案卷材料就很完整。

五、送达方式更多样

原规定的公告送达是指,可以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电视等刊登公告;《暂行规定》的形式就更多样了,如可以在市场监管部门公告栏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或者市场监管部门门户网站等刊登公告。

总的来说,办案的程序基本上规定死了,《暂行规定》在时限上对执法办案人员放宽一些,更利于案件的办理。

《暂行规定》于2019年4月1日起施行后,以下相关规定同时废止:《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委托实施办法》《质量技术监督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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