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增加了一个不存在固定资产,并且已经计提折旧了,现在怎么处理?
解答:
根据描述,属于典型的会计差错。这个问题需要区分两种情况:1、本年度错误本年度发现;2、本年度发现以前年度的错误(跨年度)。
一、本年度错误本年度发现
由于是本年度错误本年度发现,尚未对年度的最终利润和企业所得税汇算造成影响,因此只要直接在发现时及时进行调整,原则上采用红字冲销错误的会计分录,然后再用蓝字做正确的会计分录,包括固定资产确认的分录和固定资产折旧的分录全部都要用红字进行冲销。
由于尚未对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造成影响,因此暂时不用去税务局对季度预缴进行更正申报。
二、本年度发现以前年度错误(跨年度)
对于跨年度的会计差错调整,需要分为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
(一)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
1、会计处理
由于《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于会计差错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更正,不进行追溯调整。因此,在发现差错时,按照前述的“一、本年度错误本年度发现”一样,直接在发现当期调整。
2、税务处理
由于跨年度差错,可能导致企业所得税申报的错误,因此对于企业所得税也有可能进行调整或更正申报。
(1)在次年的5月31日前发现
由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最后日期是次年的5月31日,因此在此之前发现的差错,可以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按照正确的处理进行申报;已经申报后才发现的,可以撤回重新申报。
但是,由于会计上没有进行追溯调整,这样进行税务处理后就会导致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不一致,一定要进行备查簿登记,在下一年度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进行必要的纳税调整。
(2)在次年的5月31日后发现
由于已经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发现固定资产折旧错误,除该折旧没有最终进入损益的外,必然会影响到企业所得税申报的正确性。因此,发现后就需要及时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更正申报。
同样,由于会计上没有进行追溯调整,这样进行税务处理后就会导致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不一致,一定要进行备查簿登记,在下一年度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进行必要的纳税调整。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
1、会计处理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对于跨年度的固定资产差错需要进行追溯调整。一方面冲销错误确认的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另一方需要将对净损益影响进行调整,调整“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等。调整的时候,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过渡。
2、税务处理
与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一样,区分为次年的5月31日前发现和次年的5月31日后发现,税务处理完全一致,不再赘述。
问题2:坏账准备账户在期末结帐前如为借方余额,反映的内容是什么?
通常情况下,涉及到坏账准备的会计分录如下:
1、计提坏账准备
借:信用资产损失(资产减值损失)
贷:坏账准备
2、发生坏账时,终止债权的确认
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等
通过上述会计分录,您就可以看出问题所在:当“坏账准备”计提不足的时候,就会出现借方余额。
因此,在会计期末,需要重新对债权进行评估,然后按照新的评估结果重新计提“坏账准备”,原先的借方余额就会自动消失。
问题3:如果计提的专项储备的余额不够冲固定资产,该怎么处理呢?
对于专项储备,在安全设备转固时,按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一次性冲销专项储备。那如果专项储备的余额不够冲了怎么办?
解答:
为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财政部和国家安全总局联合发布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要求在我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应按规定提取并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号)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计入“4301专项储备”科目。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如果出现“专项储备”的余额不够冲减的话,说明企业提取不足。
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因此,企业可以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确保“专项储备”不出现负数以及满足监管要求。
问题4:今天主管问了我一个会计问题:购入一批商品,商品到了,发票没到,而且款也没付,这会计分录怎么做?
解答:
这种问题如果企业采用了ERP的,根本就不是问题。
一、货到后发票未到就暂估入账
采购的货物到达企业后,首先应该是仓库管理部门的工作,就是进行验收并办理入库手续,与是否有发票没有关系。
到了月底结账前发票仍然没有到的,系统会自动做一张暂估入账的凭证。
借:存货
贷:应付账款——暂估入账
二、次月的月初自动红冲
当ERP系统本月结转完毕,系统自动就进入了次月,同时系统会自动红字冲销暂估入账。
借:存货(红字)
贷:应付账款——暂估入账(红字)
注意:这个红字冲销的只是会计核算系统的账务,并没有冲销“库管系统”中的库存数量,因此不会影响正常的领料出库等。
如果到了次月还是没有收到发票,系统就会自动的重复:上月末暂估入——次月初自动红字冲销。
系统会自动的暂估与红冲,不需要会计人员去做过多的干预。
三、收到发票后的处理
收到发票后,采购部门与库管部门只需要将发票与系统已经存在的入库单进行匹配即可,不需要再次办理入库。如果最终确认的采购金额(发票单价)与入库的商品单价有差异的,则需要在库管系统中进行调整。
采购部门(或财务部门)根据库管系统存在的入库单、已经收到的发票等,在ERP系统通过系统中的“入库单”下推自动生成系统中的“采购发票”,并确保与实际收到发票一致。
会计人员审核系统中“采购发票”与实际发票无误后,通过系统自动下推生成采购入库的会计分录。
借:存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
问题5:购买酒水计入招待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解答:
购买酒水,计入招待费,其进项税额,无论是说可以抵扣,还是说不可以抵扣,都是存在瑕疵的。
一、酒水用于吃喝消费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购买酒水用于业务招待的吃喝消费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因为,税法有规定,用于交际应酬属于个人消费,当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购进酒水用于赠送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购进酒水,如果不是吃喝消费,而是赠送给客户的,会计账务处理也是计入“业务招待费”(或交际应酬费)。
但是,根据税法规定,对于无偿赠送他人的货物,需要视同销售。
既然视同销售了,当然需要计提销项税额,采购发生的进项税额也能抵扣。因为税法上没有规定一般计税方式下应税销售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只有免税销售和简易计税销售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综上所述,对于实务问题一定要先分析可能存在的情况,然后再进行财税处理,否则处理错误可能给企业埋下税务风险隐患。
问题6: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收取货款如何处理,是否计算缴纳增值税?
解答:
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规定,无论是单用途卡还是多用途卡,在预付充值的时候,开具“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不缴纳增值税。
综上所述,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在充值或销售加油凭证时,如果开具了征税发票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开具的“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不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