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来看个案例:
2020年11月,小张为自己母亲在某某宝APP上投保“某医保”百万医疗险,保额100万元,保障期为一年。次年4月,小张母亲因冠心病住院16天,花费医疗费57401.67元,经新农合报销后,还需要自费29091.78元,于是小张申请向保险公司理赔。
保险公司立案受理后,因为投保后短期内即出险,于是启动了调查;之后解除了保险合同,退还了小张保费,但并没有支付赔偿金。
为什么呢?
因为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了小张母亲患有二级高血压,并存在相关并发症,在投保前有过多次就诊记录。被保险人体况并不符合保险公司的健康告知问卷,但小张依然进行了投保。保险公司经过评估,解除了保险合同,并退还了小张保费。
小张有些委屈,觉得我投保了,你承保了,就应该赔啊。虽然小张的委屈心情可以理解,但是小张在投保时确实存在严重的疏漏,导致保单无效。这个疏漏就是没有做好健康告知。
一、什么是健康告知?
一般投保时,会有这么一个问卷,这个问卷就是健康告知。
从一个保险业务员是否帮客户做好了健康告知,就能判断一个保险从业者是否合格合规。而是否全面收集了客户的身体情况、既往病史,收集完之后选择适合客户健康状况的保险方案,投保时在符合事实的基础上有技巧地进行健康告知,最后为客户争取最佳的承保结果,这些都是评价一个保险业务员专业程度的标准。
二、如果没有做健康告知,会有什么后果?
如果仔细查看一下我们的保险合同,一般都会发现有这样的条款。
可以看到,如果未做好如实告知,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这些规定其实并不是保险公司制订的,而是来源于我国保险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成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三、如何做好健康告知?什么都要告知吗?
可能看到这里,很多朋友会心理惴惴不安:投保时我也没在意健康告知啊?当时业务员好像也没跟我强调这事?或者是当时他说过,但是我忘了?
没关系,我们可以翻出我们的保险合同。一般在合同里,会包含投保单,里面会备注健康告知问卷,和我们的回复。
健康告知很重要,要慎重回答,我们知道了。那应该如何回答呢?
一般建议遵循两个原则:最大诚信原则 和 有限告知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规定: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简单来说,就是要符合事实,有一说一。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況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知。
根据该规定,负有告知义务的主体是投保人,也就是为自己或者家人买保险的人。
例如问到:
1.被保险人过去2年内,因病有过住院或手术;或过去2年内,因病遵医嘱需连续服药超过30天?
如果2年内曾经有住院手术的情况,或者连续服药超过30天,都是需要将相关情况如实告知的。
那我因为拔智齿进行了一个小手术,是否需要告知?
我小时候因为摔伤住过院,是否需要告知?
我之前因为治疗胃幽门螺旋杆菌连续服药两周,是否需要告知?
这就要结合第二个原则了,就是有限告知原则。
2.有限告知原则
我国保险法采取了询问告知的立法例,即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因此,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前提是保险人要进行相关的询问;保险人没有询问的情況,投保人没有说明或者告知,不构成违反告知义务。
这就是有限告知原则,和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无限告知原则相区分。无限告知则要求投保人将已知和应知的所有情况尽量告知保险人,不得保留。
有限告知原则,具体应该怎么做呢?
还是以健康告知问卷中提到的问题为例:
1.被保险人过去2年内,因病有过住院或手术;或过去2年内,因病遵医嘱需连续服药超过30天?
如果2年内曾经有住院和手术的情况,是需要告知的;超过2年时间的住院和手术,除非和后续的问题有交叉,不需要进行告知。例如仅是因为拔阻生智齿进行的手术,不需要告知;小时候如果是因为意外摔伤住院,如果在两年之前,且无后遗症,也不需要告知。
再比如连续服药,如果未超过30天,且服药的原因不在后续提问的肿瘤、肿块及息肉,或是高血糖高血压等疾病范围之内,也不需要进行告知。
再比如,
2.被保人目前或曾经患有下列疾病或症状?
项目中列出的疾病和症状才有必要回答,没列出的则不必过度告知。
四、对自己不确定的情况应该怎么做?
并非所有问题都能用是或否来回答,所以现在很多险种都开通了智能核保,让投保人通过问题细分的方式进一步明确。例如很多人存在甲状腺结节,这种情况也并非投不了保险,智能核保问卷会让投保人继续回答结节发生的时间范围和大小程度,如果结节较小、情况稳定,还是有可能承保的。
当然,我们大部分人并非医学专家和相关从业者,可能对一些情况吃不准,比如长期有一些贫血症状,有时候会视情况断断续续地服药,血常规有时正常,有时异常。而智能核保又没有那么智能,能够精确到和我们的情况相符。遇到这种情况,建议进行人工核保,请保险公司的核保老师来给出结果,避免因为个人误判而造成没有如实告知。
五、没有如实告知,如何补救?
因为早期保险市场不规范,从业人员专业或者素质不达标;或是投保人个人的遗忘、疏忽造成投保时有一些疾病没有如实告知,那应该怎么办?
1.明确没有如实告知的事由
一般建议赶紧回忆和查找资料,明确遗漏告知的项目和程度,什么病,持续多久,严重程度。如果实在回忆不起来,或是资料找不到,可以到医院病案室调取相关记录。
2.看情节严重程度
通过对《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分析可以看出不履行告知义务,其未告知的范国都应是“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不符合此判断标准的事实情况,即使故意没有告知,投保人亦不属违反告知义务。所以投保人轻微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不视为违反告知义务,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但不得解除合同,并不代表能赔付。一般保险公司在免责条款里,都会写清楚,对于既往症,也就是已经发生和存在的疾病是不予以赔付的,只会赔付新发生的疾病。
当然,如果未告知的项目很严重,“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保险公司是有权解除合同的。而且如果更进一步,“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但有权解除合同,也有权不退还保费。投保人如果有了这类不光彩的记录,也会影响后续在此家甚至其他家保险公司的投保。所以投保人也要珍惜自己的信用。
还能做什么补救吗?可以,补充告知。
3.补充告知
如果告知有遗漏,是可以进行补充告知的。不过补充健康告知的时间比较关键,一般分为犹豫期前,和犹豫期后。
犹豫期结束前补充健康告知,虽然保险公司有可能重新下发核保结论,但投保人如果对重新下发的核保结论不满意,也可以选择犹豫期退保,可以退回全部保费。
犹豫期后补充健康告知,就有点麻烦了,这时保险合同已经正式生效,最终结果如何,要看和保险公司协商的具体情况了。
综上,做好健康告知,只要遵守两个原则,其实没那么复杂;既能顺利承保,也能让后续如果出险,理赔更加顺畅。
当然,这是在身体情况足够好的基础上的,所以投保一定要趁早,一定要趁早,一定要趁早。
不过现实情况是复杂的,很多时候都超出我们的想象,下面再举一个案例,看看大家的想法。
小李最近打算投一份重疾险和医疗险,但是因为自己有点胖,脂肪肝和转氨酶异常,血脂也有点高,还有甲状腺结节。小李的姐姐是某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跟他说:没关系的,你投我们公司保险吧,我们公司保险有“两年不可抗辩”,只要你撑过两年不出险不理赔,就没关系。
小李有些心动了。
朋友们,你们怎么看?
我的看法,尽在下一篇《两年不可抗辩是什么意思?熬过了两年一定能赔吗?》
(希望我能如期更新,下周把这篇文章写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