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鸟学法之从湖广铁路债券案学习国家主权豁免

01  基本概念

三国法看至“国家主权豁免”,有点云里雾里。其定义为“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不受或免受他国管辖”一般分为“绝对豁免”和“相对豁免(商业行为除外)”。

02 三个需要注意的方面:

三个国家主权豁免的放弃的条件:自愿、特定、明确。

四种默示放弃国家主权豁免的形式:一、主动起诉;二、出庭应诉;三、提起反诉;四、作为诉讼利害关系人介入诉讼。

四种不构成放弃豁免的情形:一、同意适用另一国的法律;二、出庭主张豁免或主张对有待裁决财产的权利;三、出庭作证;四、缺席审判。(来自2004年《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

一个不等于:国家对管辖豁免的放弃,并不意味着对执行豁免的放弃。

说心里话,作为一个“法盲”,看到这两个“四种”,我的内心是崩溃的,明显我看到自相矛盾的地方。既然已经同意适用他国法律,难道不是对他国法律的一种认同?出庭作证和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诉讼能有多大程度上的差异?

03 经典案例:

感性思维如我还是找找经典案例来理解吧,否则半懂不懂,题目做不出也就算了,还容易弄出笑话。网上一搜,湖广铁路债券案可谓典型。这么一查不要紧,原来历史课上就没太搞清楚的四川保路运动再次付出水面,得到进一步厘清。

(第一幕)甲午战争之后,国人民智渐开,“要想富,先修路”,国人也渐渐明白铁路有很多的好处,而清廷则看到了铁路在国防上的战略意义。随后,在政策的引导下,国内便掀起了建设铁路的高潮。20世纪初,四川人民为了反抗帝国主义掠夺中国铁路主权,由四川省留日学生首倡,经四川总督锡良奏请,1904年(光绪三十年)在成都设立“川汉铁路公司”。第二年改为官商合办,1907年改为商办有限公司。采取“田亩加赋”,抽收“租股”为主的集股方式,自办川汉铁路。四川修筑铁路的股东,不仅来自绅士、商人、地主,还有农民,而且农民购买的股份占很大比例。清政府颁布 “铁路国有”政策以后,收回了路权,但没有退还补偿先前民间资本的投入,因此招致了四川各阶层,尤其是广大城乡劳动人民的反对,从而掀起了轰轰烈烈的保路运动。当中四川成都人民反对最为激烈,满清政府为了镇压民众,从湖北调动军队到四川,导致湖北地区兵力空虚。革命党人伺机在武昌率先发动政变,后来蔓延全国,史称武昌起义,结束了满清政权。十年后,英国驻华公使J.N. Jordan称“《湖广铁路借款合同》乃清朝灭亡之根源。”

(第二幕)中国清末预备修建的湖广铁路是指“湖北、湖南两省境内的粤汉铁路”和“湖北省境内的川汉铁路”。因这两线铁路都在湖广总督的辖区范围内,故称“湖广铁路”。两线铁路的修建计划,前者是由武昌起经岳阳、长沙至宜章,与广东商办的粤汉铁路衔接;后者以汉口为起点,经应城、钟祥、当阳、宜昌,由此抵达四川夔州(现称奉节)。

清政府修建湖广铁路的目的在于运兵以镇压正在兴起的南方起义维护其统治。为加快铁路的修建,当时的湖广总督张之洞受命督办后,便向国际上筹措借贷。1909年3月7日,中德草签了借贷合同,决定向德国的德华银行借款。英、法两国得知此事后也认为有利可图,故通过抗议、照会对清政府施加压力,强迫清政府接受它们的借款。这使清政府只好搁置中德的借贷合同,另于1909年6月6日与英、法、德三国草签了借款合同。之后,美国又以“机会均等”挤进了该借贷合同。所以湖广铁路的借贷合同最后是以清政府邮传部大臣(盛宣怀)为一方,以德国的德华、英国的汇丰、法国的东方汇理等银行和“美国资本家”(摩根大通)为另一方在北京签订。合同签订后,德、英、法、美上述银行于1911年以清政府的名义发行“湖广铁路五厘利息递还金镑借款债券”(以下简称湖广铁路债券)600万金英镑。该债券利息从1938年起停付,本金1951年到期末付。

来源网络

(湖广铁路债券由大清政府发行。清廷亡国前发行了数百万元的铁路债券,其中包括1911年六百万元的湖广铁路借款。此债券尺寸为20x16英寸,比大部分债券文件为大,四边印有精细的图纹框著条款以防止伪造,上方印有铁路图案。湖广铁路债券由Waterlow&Sons设计,该公司为伦敦主要的证券及财务文件印刷厂)

(第三幕)美国公民杰克逊等9人持有湖广铁路的上述债券。1979年11月,他们向美国阿拉巴马州北区地方法院东部分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诉讼。要求偿还他们所持有的湖广铁路债券本金1亿美元外加利息和诉讼费。法庭受理了他们的诉讼。并于同年11月13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出传票,指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黄华收。要求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于收到传票后的20天内提出答辩,否则作缺席判决。中国外交部拒绝接受传票,将其退回。美国阿拉巴马州北区地方法院东部分庭关于湖广铁路债券案的审理遭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拒绝后,法庭于1982年9月1日对本案作出了缺席裁判。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原告41 313 038美元,另付利息和诉讼费。中国政府对美国阿拉巴马州北区地方法院东部分庭的判决拒绝接受,认为它是违反国际法的,是无效的。理由是依据国际法,国家享有主权豁免权,一国法院不得强行将外国国家列为被告所以美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管辖权。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调查了湖广铁路债券的渊源,认定它属恶债。

(第四幕)中国政府与美国国务院进行了多次交涉。经过两国政府官员的几次会谈,美国国务院决定干涉此案。美国国务院乔治·普·舒尔茨和国务院法律顾问戴维斯–––鲁宾逊分别于1983年8月11日和12日发表了声明。中国接受了美国的建议,聘请了美国律师出庭申辩。律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绝对主权豁免;本案不属美国法典第28卷第1605条规定的“商业活动”;原告的传票送达不完备;原告未能依美国法第28卷第1608(E)条的规定,证明被告具有责任而使其提出的求偿要求和权利得以成立等理由指出法庭判决无效,要求撤销缺席判决。另外,美国司法部向阿拉巴马州地方法院提出了“美国利益声明书”,要求法院考虑舒尔茨和鲁宾逊的声明,考虑美国利益支持中国的申辩。在美国政府的干预下,法庭重新审理了此案,作出新的决定,撤销了原来的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之后原告又向美国联邦第十一巡回法院提起上诉和要求美国最高法院重新审理,未获成功。致使此案于1987年3月9日告终。

(知识点提炼)湖广铁路债券案涉及国家主权豁免和恶债不继承的原则。后者是一国国家财产免受别国的扣押或强制执行。恶债不继承是一项国家和政府继承中的国际法原则。所谓恶债是指新国家对于被继承国,或新政府对旧政府由于从事违反国际法原则或基于对被继承国有害目的而举的债务,或基于加害旧政府所承担的债务或者旧政府从事的对抗在新政府成立之前的叛乱或交战团体的活动所举之债。

04学习心得

一、学科之间的相通性远远超出了我们的想象,学无止境就是这个意思,广泛涉猎不是无所用心,而是学有专长的必经路径。

二、进一步印证了罗胖子的“破案式学习”的乐趣。

三、最好的学习方式是“教”,是“复述”,是不怕麻烦地“串联”和“再造”。

你可能感兴趣的:(菜鸟学法之从湖广铁路债券案学习国家主权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