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实审中(专题十四)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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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 ①必要时审查员可以提出修改的建议供申请人修改时参考。

• ②为了加快审查程序,应当尽可能减少申查意见通知书的次数。

除该申请因存在严重实质性缺陷而无授权前景或者申查员因申请缺乏单一性而暂缓继续申查之外,第一次申查意见通知书应当写明申查员对申请的实质方面和形式方面的全部意见。

•③在审查文本不符合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的情况下,审查员也可以针对对审查文本之外的其他文本提出审查意见,供申请人参考。

•④在申查意见通知书中,申查员应当指定答复期限。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4个月。

•8、继续审查

①如果申请人同时提交了经修改的说明书和 / 或权利要求书,审查员首先应当申查修改是否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以及修改是否按照申查意见通知书要求进行。【A33和R51.3优先申查】

②仍存在缺陷,可继续发申查意见通知书。

③在继续审查(包括复审后的审查)中,必要时,审查员应当进行补充检索。

④答复一通之后的历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2个月。

9、会晤

①在实质申查过程中,审查员可以约请申请人会晤,以加快申查程序。申请人亦可以要求会晤

②只要通过会晤能达到有益的目的,有利于澄清问题、消除分歧、促进理解,审查员就应当同意申请人提出的会晤要求。

③某些情况下,审查员可以拒绝会晤要求,例如,通过书面方式、电话讨论等,双方意见已经表达充分、相关事实认定清楚的。

(1) 地点:专利局指定地点

(2)参加人:

①申请人委托了专利代理机构的,会晤必须有代理人参加。

②申请人没有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参加会晤;共有专利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都应当参加会晤。

③必要时,发明人受申请人的指定或委托,可以同代理人一起参加会晤,或者在申请人未委托代理机构的情况下受申请人的委托代表申请人参加会晤。

④参加会晤的申请人或代理人等的总数,一般不得超过两名。

(3)会晤记录

会晤结束后,审查员应当填写会晤记录。会晤记录中应当写明讨论的问题、结论或者同意修改的内容。会晤记录不能代替申请人的正式书面答复或者修改。


•10、电话讨论

①在实质审查过程中,申查员与申请人可以就发明和现有技术的理解、申请文件中存在的问题等进行电话讨论,也可以通过视频会议、电子邮件等其他方式与申请人进行讨论。必要时,申查员应当记录讨论的内容,并将其存入申请案卷。

②对于讨论中审查员同意的修改内容,除申查员可依职权修改的内容以外,对申查员同意的修改内容均需要申请人正式提交经过该修改的书面文件,审查员应当根据该书面修改文件作出审查结论。

• 11、取证和现场调查

①一般说来,在实质申查程序中审查员不必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据。

②如果申请人不同意申查员的意见,可提供证据来支持其主张。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是书面文件或者实物模型。

例如,申请人提供有关发明的技术优点方面的资料,以证明其申请具有创造性;又如,申请人提供实物模型进行演示,以证明其申请具有实用性等。

③如果某些申请中的问题,需要申查员到现场调查方能得到解决,则应当由申请人提出要求,经负责审查该申请的实质审查部的部长批准后,审查员方可去现场调查。调查所需的费用由专利局承担

• 12、针对审查意见的答复

(1)答复形式

①申请人的答复可以仅仅是意见陈述书,也可以进一步包括经修改的申请文件(替换页和 / 或补正书)

② 申请人可以请求专利局延长指定的答复期限。但是,延长期限的请求应当在期限届满前提出。

(2)答复的方式:提交给专利局受理部门

(3)答复的签署

①申请人委托了专利代理机构的,专利代理机构盖章,并由委托书中指定的专利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

② 申请人末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单位加盖公章

申请人有两个以上的,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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