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需要咬文嚼字~浅析国有企业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的政策区别

                          陈俊文写于2017年11月24日

201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间又要到了,配套政策陆续出台,近日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40号公告,我们在学习中关注到第一条第一款的有关劳务派遣的问题:……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为何会有外聘研发人员呢?一般是用人单位项目或者短期需要,特别是国有企业由于用人指标的限制等原因,在研发人员短缺又不能任意扩编的情况下,外聘劳务是经常采用的用工方式,这些外聘研发人员参与研发协作,成果测试等研发活动,任务结束以后即解除聘用关系,不需要长期聘用研发人员,可以降低用人成本,目前也是科技型企业普遍采用的、灵活的人才策略。为了鼓励科技企业发展,对于企业劳务派遣产生的劳务费计入研发费加计扣除,在政策上加以扶持,从40号公告:“为进一步做好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等文件的规定,现就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来看,总局在历年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持续性方面用意十分明显。

但实务中我们会发现一些企业在运用研发费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时混淆概念,比如本文提到的外聘劳务,有些企业采用外聘劳务的方式不是劳务派遣,而是劳务外包,理由是因为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存在3个共同点:

1、支付的内容一致。支付给劳务公司的劳务外包费用相当于劳务人员的工资,由劳务公司代发工资及五险一金,并收取手续费,与支付给劳务公司的劳务派遣费一样,劳务公司收到劳务派遣费以后,代发工资及五险一金,并收取手续费的支付内容一致;

2、劳务公司开具的发票内容一致。企业支付给劳务公司的费用取得劳务公司开票的内容均为劳务费;

3、劳务公司收到企业的劳务费处理方式一致。劳务公司收到企业的劳务费后代发工资及五险一金,并收取手续费;

近年来国有企业甚至不允许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无限制外聘人员,在这样的情况下,为解决研发力量不足,允许企业采用劳务外包形式,企业为了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不惜混淆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的政策概念,那么问题来了,40号公告对于劳务派遣产生的劳务费计入研发费加计扣除的政策口径只能是劳务派遣,没有劳务外包之说。

虽然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存在上述三个共同点,但是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是不是一回事?根据百度百科,劳务派遣又称人力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务外包是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要派企业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劳务派遣机构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现在对于企业而言,有一种很省心的人事管理方法,就是把人事管理的部分或全部工作外包给一个服务机构来完成,叫做劳务外包。原来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是根本不同的业务内容,很显然,劳务派遣的费用可以适用40号公告,而劳务外包是企业间合作的一种形式,这种合作产生的费用不在40号公告的规范之列,支付一方自然不能归集到研发费加计扣除,所以实务中,企业在外聘劳务时使用劳务外包的方式,实际上混淆政策关于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的概念,故劳务外包所发生的费用是不能归集到研发费进行加计扣除的。

后续问题:正如前述,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产生的费用存在三个共同点,实质内容也是如此,但企业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将劳务派遣合同名称修订为劳务外包合同,其目的是规避企业内控制度的要求,由此产生的劳务外包费用是否可以按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给予加计扣除?政策目前不是很明朗,期待后续的进一步解读。

你可能感兴趣的:(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需要咬文嚼字~浅析国有企业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的政策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