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的工资该怎么发放?劳动者可以怎么保障自己合法权益?

1. 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工资如何支付?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第五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

(一)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二)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2. 延迟复工期间,用人单位能否向劳动者推迟发放或只发放部分工资?

如用人单位发放工资时间刚好在延迟复工期内,该单位适当推迟发放有一定合理性,但用人单位在复工后应第一时间安排劳动者工资发放。

如果确实因为用人单位经营困难无法在复工后及时发放的,可以与工会或职代会或劳动者大会协商推迟发放,但注意不应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至于工资是否能只发部分,应通过民主程序与劳动者协商确定。

3. 用人单位因疫情需要生产所需的物资或为疫情需要提供服务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时数超过法律规定,是否构成违法?

不违法。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 1 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 3 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 36 小时。《劳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需要紧急处理的”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严重威胁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因此,用人单位可以适当冲破法律规定的时数,用人单位因疫情原因,安排劳动者加班时数超过法律规定的,一般来讲,不构成违法。但是,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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