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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心的自由》- Liberty of Conscience
从清教徒到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 - The history of a puritan idea
(美)约翰·范泰尔 著
张大军 译
贵州大学出版社;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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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约3000字;
·编录:杨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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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良心的自由是一个重要的清教徒观念,这个观念来源于新约《罗马书》。本书追溯这个观念从帕金斯到麦迪逊及《权利法案》这段时期的演变过程。发端于英格兰的良心自由观念后来在英国的北美殖民地开花结果,最终以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形式被制度化,在人类历史上奠定了信仰自由的原则。至此,良心自由的观念在美国获得全胜,并在随后的岁月中广为传播。到20世纪,它所提倡的原则被《世界人权宣言》所接纳,成为普世价值准则。
译者前言
良心自由是清教徒对人类的重大贡献
张大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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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仰(良心)自由是美国宪法修正案所保障的首要个人权利,这样的安排绝不是偶然的,而是彰显了良心自由在美国人生活中极端重要的地位。略微了解世界历史的人都知道,在人类历史长河中,良心的自由只是较为晚近的现象。在人类大部分时间里,良心自由的概念都是付之阙如的。那么,良心的自由又是怎样成为美国宪法所保障的首要个人自由的呢?《良心的自由》一书为我们提供了清晰的答案:发端于英格兰的良心自由观念后来在英国的北美殖民地遍地开花,并最终以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形式被制度化。
本书作者首先考察了伊莉莎白女王时代(1558年11月17日到1603年3月24日)对待良心的两种态度:容忍与自由。第一种态度是有着传统渊源的主流态度,相信政府在良心问题上拥有最终的主权;而后一种态度则是英格兰的清教徒首倡的,认为良心问题在政府的主权范围之外,只有上帝才是良心的唯一主宰,而上帝已赋予良心以自由。实际上,后一种态度是新教革命的产物,是加尔文关于上帝主权之论述在政教关系上的进一步运用。这样,以威廉·帕金斯为代表的英格兰清教徒对良心自由的推崇成为后世信仰自由的滥觞。而英格兰政府对良心的容忍态度作为一种传统也照旧不误地延续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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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心自由的观念虽然已经被清教徒提了出来,并且逐渐在17世纪的英格兰获得越来越多人的认同和支持,但这一观念并非没有对手和敌人。在这方面,不仅英格兰的传统政治思想中关于宗教容忍的立场对良心自由构成了挑战,而且在基督教神学的内部也发展出一种与传统的容忍观类似的良心观。这就是威廉·艾姆斯在17世纪上半叶以辩证法为基础所发展出来的那种良心观。正如本书第二章所总结的那样:“艾姆斯把良心界定为辩证法的作法使良心成为这样的一种手段:它按其本性将道德问题罩上一圈决定论的光环。换言之,对作为一种综合性方法的良心的依赖就不需再将良心视为可能享有自由的某种东西了。”
容忍和自由这两种立场在英格兰内战和复辟时期进行了反复的较量,最终,它们之间的冲突在英格兰以《容忍法案》的形式获得了解决。该法案正式将容忍确立为英格兰政府处理宗教事务的官方立场,使得良心自由事业在英格兰没有能够结成正果。
尽管良心自由的观念在政治上和神学上都遇到了阻力和挑战,它随后却在英属美洲殖民地获得了普遍的传播和认可。不过,即便是在北美殖民地,良心自由观念的普及与传布也有曲折的反复。其中最为典型的是,北美马萨诸塞海湾殖民地最初是拥抱艾姆斯的良心观的,因此也是排斥良心自由的。幸运的是,马萨诸塞海湾殖民地的良心观只是英属北美殖民地中的例外,而非主流,因为良心自由“很快在大多数殖民地特许状中成为一项基本的准则。”(第六章)
到18世纪70年代时,良心自由在北美殖民地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重要原则。因此,当美国人在独立革命成功后创制新的宪法时,他们就理所当然地想要保障良心的权利了。对于这种结果,本书给出了恰如其分的评价:“第一修正案是争取良心自由的抗争史上的一个重要的分水岭,(p3)因为它是一场持久战的顶点,这场持久战的目的在于让17和18世纪由剑桥清教徒提出并被越来越多的人们提倡的那种观点得到认可。与此同时,第一修正案为着良心而获得前所未有的自由度奠定了基础。”至此,良心自由的观念在美国获得了全胜,并且更为重要的是,它在随后的岁月中又不断从美国向世界各地传播。到21世纪时,它所提倡的原则已经被《世界人权宣言》所接纳,成为普世价值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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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夸张地说,良心的自由是清教徒对人类的重大贡献,因为正是良心的自由才成为后来其他诸种自由的精神基础。良心是人作为一种存在物的最深层的意念与心思,这种意念和心思的自由为各种其他的自由提供了精神和心灵上的源动力。它同时也表明,自由首先不是身体上的,也不是智力上的,而是精神和灵性上的。如果没有了灵性的自由,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会变得干枯,就无法体现出自由的真谛。同样,如果没有了精神的自由,人身自由将失去那活水源头的滋润,肉身的活力也将逐渐萎缩。我很荣幸能够把这本具有第一手历史文献价值的书介绍给中国读书界。
2010年9月25日于北京
英文版序
约翰·范泰尔
著作的出版总是令人愉快的。而著作的再版,则意味着在某种程度上人们仍旧对它保持着兴趣,因而让人觉得尤其开心。这项关于自由与良心的研究成果在20年前首次出版时曾得到过J.霍华德·皮尤先生的资助,他是一个了不起的人。我做他的研究助手时开始着手本书的写作。皮尤先生确实卓尔不群,他既是太阳石油公司董事会主席,同时也是一位知识渊博的人。他在自由史方面的洞见尤其不同凡响。他喜欢说:“我们其他所有的自由均脱胎于信仰的自由。”他是对的,本书的研究证实了他的这一观察。
在过去20年里,我一直在格罗夫城市大学任教。我想这一点是他所乐见的。皮尤先生将格罗夫城市大学称作“我的学校”,致力于学院发展并教授学生纯正的价值观。他称之为“我的学校”,至少包含两层意义:他是该大学00届(1900年)毕业生;同时,他曾担任该大学董事会主席达数十年之久,为学院的建设和运营慷慨解囊。
于是,这次再版成为一件有趣的事,因为它获得了格罗夫城市大学第六任校长杰里·H.康比先生及其学术监督比尔·安德森先生的热情支持,他们秉承了皮尤先生的传统,珍惜自由与不受奴役的状态。对原版内容的扩展,得益于多位富有思想的朋友的帮助。我的妻子也是我最好的朋友——凯瑟琳·安妮,在本书初稿的语言及观点锤炼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随着时间的推移,她在我所有的工作中都发挥了更大的作用。我的儿子德克·伊文、塞思·乔、伊桑·塞缪尔也已成熟到足以理解和欣赏自由了。同时,我对长老会与改革宗出版社工作人员为本书的出版所付出的努力,亦深表感谢。
引言
研究17世纪英国和美国问题的学者很久以来就已认识到,宗教问题和政治问题中常常会有良心(conscience)的诉求。伊丽莎白女王时代的清教思想家威廉·帕金斯(Williams Perkins),围绕这个问题进行了大量论述,其中的许多论述集中在这一观察上——基督在《新约》中已经“赋予良心以自由了”。两个世纪以后,詹姆斯·麦迪逊在第一届国会上为《权利法案》辩护,特别强调《权利法案》必须包括信仰自由的条款,他说,这是因为“良心的权利”是“美国人民最敏感的问题”。
本书追溯作为清教徒信念的良心自由从帕金斯到麦迪逊及《权利法案》这段时期的演变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许多重要人物发表了他们的看法,包含罗杰·威廉姆斯、约翰·洛克、奥利弗·克伦威尔、詹姆斯·麦迪逊和其他人。依旧十分重要的一点是良心自由和宽容的差别,这一点在本书中多次被论及。不过,这里可以指出的是,宽容来自政府的许可,而良心的自由则是人内在的东西——当上帝以他的样式创造人类时,就将良心的自由赐给他们了。
本书再版时,正值美国庆祝《权利法案》通过200周年。奇怪的是,《权利法案》的重要性很少被谈起,宪法第一修正案中的宗教条款更鲜有人提及。假如J.霍华德·皮尤的这一看法——“我们其他所有的自由均脱胎于信仰的自由。”——是正确的,该条款就应该受到更多的关注。正如本书最后一章所提到的,该条款直接来自于清教徒良心自由传统中的信仰自由的观念。或许,本书的再版,将有助于激起人们以各种方式维护和捍卫自由的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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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引言… 1
第一章 伊丽莎白时代英格兰的容忍政策与良心… 3
第二章 1600-1640年旧英格兰的容忍政策与良心自由… 31
第三章 良心与海湾殖民地建造者:1630-1640年… 61
第四章 1640-1660年旧英格兰的良心自由… 95
第五章 复辟时期的英格兰:良心自由的衰落… 123
第六章 美国对良心自由的接受:1630-1770年… 145
第七章 美国革命中的良心自由… 179
第八章 结论 … 209
参考文献… 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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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仅供参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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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释放了我们,叫我们得以自由。所以要站立得稳,不要再被奴仆的轭挟制。(加拉太书 5:1 和合本)
It is for freedom that Christ has set us free. Stand firm, then, and do not let yourselves be burdened again by a yoke of slavery. (Galatians 5:1 NIV)
IN CHRI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