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9-05 记

(一)智能合约

概念:“智能合约”概念由计算机科学家、加密大师尼克·萨博(Nick Szabo)于1993年左右提出来。他将智能合约定义为“智能合约超越了自动售货机中嵌入各种有价属性的范畴,通过数字方式控制合约。智能合约涉及具有动态性、频繁主动执行属性的财产,且提供更好的观察和验证点,其中主动积极的措施必须丝毫不差。”

智能合约的三要素:①一把可以允许业主同时排除非法第三方的锁;②一个允许债权人秘密接入的后门;③后门只在违约且没有付款的一段时间被打开;最后的电子支付完成后将永久地关闭后门。

举例:为房屋而设计出的数字保障智能合约,根据智能合约设计策略,持续完善房屋抵押品协议以便其更充分地嵌入到处理合约条款中。根据合约条款,这些协议将使加密密钥完全控制在具有操作属性的人手中,而此人也将正当地拥有该房屋财产。最简单地,为了防止偷窃,使用者需要完成正确的解锁过程,否则房屋将切换至不可使用状态,比如门禁失效和设施失效等。在传统方式中,如果房屋被用做还贷,有一个令债权人头痛的问题是很难查收赖账的房屋,需要通过频繁沟通才能收回房屋钥匙等。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可以创建一个智能扣押权协议:如果物主不交费,智能合约调用扣押权协议,把房屋钥匙的控制权交给银行。该协议可能会比雇佣追债人更便宜、更有效。

(二)智能合约与传统合约的区别

①自动化维度。智能合约可以自动判断触发条件,从而选择相应的下一步事

务;而传统合约需要人工判断触发条件,在条件判断准确性、及时性等方面均不如智能合约。

②主客观维度。智能合约适合客观性请求的场景,传统合约适合主观性请求

的场景。智能合约中的约定、抵押及惩罚需提前明确;而主观性判断指标很难纳入合约自动机中进行判断,也就很难指导合约事务的执行。

③成本维度。智能合约的执行成本低于传统合约,合约执行权利、义务条件

被写入计算机程序中自动执行,在状态判断、奖惩执行、资产处置等方面均具有低成本优势。

④执行时间维度。智能合约属于事前预定、预防执行模式;而传统合约采用

的是事后执行,根据状态决定奖惩的模式。

⑤违约惩罚维度。智能合约依赖于抵押品、保证金、数字财产等具有数字化

属性的抵押资产,一旦违约,参与者的资产将遭受损失;而传统合约的违约惩罚主要依赖于刑罚,一旦违约,可以采用法律手段维权。

⑥适用范围维度。智能合约技术可全球采用,适用于全球范围;而传统合约

受限于具体辖区,不同国际地区的法律、人文等因素均影响着传统合约的执行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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