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羲律师|涉”区块链“犯罪的辩护策略

“区块链“是近年来很”热“的一个词,随着“区块链”技术、各类加密货币的兴起,“区块链犯罪”问题也越发凸显出来,今天笔者借着这个机会浅析一下“区块链犯罪”的辩护意见,仅供参考。

什么是“区块链”

“区块链”概念最早是由一名叫做中本聪的人于2009年提出的,比“区块链”更出名的是各类加密货币,例如“比特币”。区块链其实是一个公开的、多人参与的、加密算法的、去中心化、利用分布式互联网同步数据库记录方式,每增加一笔记录就在原先记录的基础上增加一笔,逐渐成为一个”块“。“区块链”是一个公开的,利用加密算法分布式的互联网数据库,只要愿意,大家都可以进行加密算法计算后在“区块链”上进行记录,这种公开的目的就是为了“记录”信息的公开、透明,以便参与的各方都方便建立信任。

区块链的特征

公开 “区块链”技术是全面公开的。

多人参与 对外公开的目的就是方便多人参与,以便多人参与记录。

加密算法 利用了密码学,加密算法增加计算难度。

分布式 “区块链”记录方式是分布的,利用互联网的分布方式,让更多地人参与其中。

去中心化 没有官方机构,不存在中心化发行,最大程度的体现公平、公开。

互联网 这是“区块链”即使的基础,参与人可以在“非暴露”的情况下“公开参与” 。

同步数据库 每个参与的人都同步记录,安全性极高。

虚拟货币

正是由于“区块链”技术的特征,为虚拟货币的推广创设了条件,基于加密算法和“区块链”技术,虚拟货币可以解决从未谋面却可以相互信任的问题,又可以解决某个部门或者机构,私自加量增发中心化货币的问题,更加有利于虚拟货币的推广。

数字货币和虚拟货币的区别

这里需要重点提醒一下,数字货币和虚拟货币不能划等号。

数字货币必须是中心化的,具有法定货币机构发行背书的加密货币,因为具有货币发行机构官方的背书,受官方发行机构监管,具有极高的权威性,与普通货币一致,有法定货币机构发行。

虚拟货币是去中心化的,不具有法定机构发行的加密货币,基于“区块链”技术,不受官方渠道的监管,通过某些平台(例如:以太坊)进行加密货币的首次发行(简称:ICO)

常见的区块链犯罪

破坏计算机系统罪

盗窃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组织领导传销罪

集资诈骗罪

诈骗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洗钱罪

“区块链“犯罪的内生逻辑

“区块链“犯罪本质上就是”区块链“与计算机网络犯罪的交集,可以大致分为以下几类:

以“区块链”为对象,进行的计算机技术类犯罪,例如破坏计算机系统罪。

以“区块链”为噱头,进行的传统犯罪,例如假借“区块链”进行诈骗、非吸。

以“区块链”相关产业为载体,进行传统犯罪的网络化,例如以虚拟货币进行洗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等。

涉“区块链”犯罪的辩护策略及展望

辩护策略:

区分是计算机技术犯罪还是传统犯罪网络化。

如果是传统犯罪依照传统犯罪进行辩护。

如果是计算机技术犯罪从而从技术合理性中寻找辩点。

引导辅助技术类犯罪当事人进行自我辩护,对技术的合理性。

将程序员、工程师与管理层进行隔离,去犯罪标签化。

展望:

”区块链“技术发展前进巨大,涉“区块链”犯罪的法律服务市场潜力巨大,需要更多专注于该领域的专业律师。

现阶段涉“区块链”某些种类的犯罪存在争议,未来肯定会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法律人要第一时间、关注、消化、理解。

对律师跨界知识有更高的要求,需要努力成为技术人与法律人的桥梁、结合体。

未来“区块链”企业合规也将是律师业务的潜在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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