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支付的死亡赔偿金可否作为遗产继承?
2016年7月1日,赵先生驾驶一辆货车由南向北行驶,与逆行的李老汉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李老汉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赵先生与李老汉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赵先生的货车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保额30万元的第三者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期限内。李老汉有三女一子,其中大女儿与儿子均已去世。李老汉的两个女儿与保险公司达成赔偿协议,由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00000元。此时,李老汉已经去世的大女儿、儿子的子女找到保险公司,要求代位继承李老汉的死亡赔偿金。两位代位继承人起诉到法院,要求代位继承李老汉的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李老汉生前也欠他的朋友郭先生5万元,郭先生也向法院起诉,要求老老汉的子女用死亡赔偿金偿还自己的5万元债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是李老汉死亡后产生的,是由基于法律规定的赔偿义务人支付其近亲属的一种物质损失及精神损失的赔偿费用,它并不属于李老汉的遗产。而原告取得代位继承的前提条件是,必须有遗产存在,因此,对二原告的和债权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以及第三者商业责任险比例内赔偿李老汉的两个女儿损失100000元。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可见,遗产必须是死亡时就已经存在的财产。继承法对代位继承的规定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是继承法中关于遗产制度的一项规定,因而,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范围。
死亡赔偿金,又称死亡补偿费,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国家赔偿法》第34条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死亡的,应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
由此可见,死亡赔偿金是不法致人死亡时特有的财产损害项目,是对受害者近亲属的赔偿,有以下特点:
1、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遗产表现的财产权益系死者生前已经合法所有的,而死亡赔偿金的形成及赔偿金的实际取得均发生在死亡之后。
2、死亡赔偿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取得的合法财产。夫妻关系终结于离婚或一方死亡(包括宣告死亡),而死亡赔偿金产生于夫妻关系终结之后。
3、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并非对死者自身的赔偿,是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和丧失的补偿。生命本身不可能也不必要用金钱进行计算,而是抚慰死者的近亲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明确规定: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既然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当然也就不能按继承法进行代位继承。本案与上述规定的情况相类似,故原告主张代位继承之诉求没有得到法律的支持。李老汉的债权人也无权要求用这笔死亡赔偿金要求偿还债权,如果李老汉还有其他遗产的,可以要求继承人用其他遗产偿还。
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和方法:
第一,分配主体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由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因此,赔偿权利人首先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即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完全不存在时,才开始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二、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范围,死者近亲属中赔偿权利人是死亡赔偿金的共有人。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首先应坚持自愿协商原则,由近亲属之间对死亡赔偿金的分配进行协商,确定各自应分配的数额。
第三、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不同于遗产分配。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即优先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
第四、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而非等额分配。当然,如果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或转让的,应尊重其意思表示。
但由于感情联系是一个抽象概念,很难进行量化。因此在审判工作中,可以参照《继承法》第十三条确定的遗产分配方式,对此标准进行合理适用,以是否履行了扶养义务作为认定感情亲疏的一个重要方面,即一般应当均等,但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死者生前共同居住的近亲属可以适当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但不尽扶养义务的,不分和少分。
注意:
1、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动予以分割,当事人请求分割且赔偿协议未明确赔偿项目,应视为是对权利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的混合赔偿。
2、债权人不能对死亡赔偿金提出主张。由于死亡赔偿金不同于遗产,它具有人身专属性,即专属于受害人的近亲属,死者生前的债权人没有请求权,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赔偿金抵债。同理,赔偿义务人也不能以死者生前欠其债务为由扣除部分或全部赔偿金。
3、死亡赔偿金不能根据死者生前的遗嘱分配。遗嘱是自然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安排与此有关的事务,并于死亡后产生法律后果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因而遗嘱事实上也就是对遗产的处分行为。而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不能通过遗嘱的形式对其进行处分,只能按补偿原则在继承人之间适当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