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父债子还,妻债夫还”,这些以前过去的老话,现如今经常被人们提起。
现在,民间借贷纠纷数量激增,已经成为人民法院受理的常见类型的民事案件。
然而,在这些民间借贷纠纷中,不乏债务人已经去世的情况。这时,债权人往往束手无策。
2.
这天,调解助理小张与调解员老陈聊了起来,两人聊着就说起了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的各种情形。
小张:一个大学同学遇到了一件糟心的事,他朋友跟他借了8万元钱,还没来得及还,突然出车祸去世了。这下,他都说不清楚这笔钱找谁来还?
老陈:依据我国民法典中关于婚姻、继承,以及合同方面的规定,债务人生前遗留下来的债务,应当视为夫妻共同之债,首先可以考虑由其配偶来偿还。当然,也可以直接起诉债务人的继承人,由其继承人从该人遗产范围内进行清偿。
小张:哪些债务可以用债务人的遗产来清偿?
老陈:被继承人的债务主要包括:
(1)被继承人依照税法规定应缴纳的税款;
(2)被继承人因合同之债发生的未履行的给付财物的债务;
(3)被继承人因不当得利而承担的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
(4)被继承人因无因管理之债而负担的偿还管理人必要费用的债务;
(5)被继承人因侵权行为而承担的损害赔偿债务。
因上述情形发生的债务清偿纠纷,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小张:如果债权人提起诉讼,以什么案由来告债务人的配偶或者继承人?
老陈:通常,可以“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为案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的配偶或者继承人自债务人遗产范围为限进行清偿。
实践中,也有债权人直接以民间借贷为案由,起诉债务人的继承人。无论当事人以何种案由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应当确定为:以债务人的遗产清偿未偿还的债务。
3.
小张:法院受理这类案件时,是否有必要查清债务人的遗产及其范围?
老陈:这就要看案情的具体情况了。如果债权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人遗产的范围,而且无异议的,法官审理时可以予以认定并作出判决。
通常,债权人一般无法提供债务人的遗产线索与信息。因此,债务人的遗产不必查明、核对。
经过审理,法官制作的判决书中,一般书写为:被告XX于本判决生效XX日内,对XX(债务人的姓名)欠原告XX借款本金与利息共计XXXXX元,在继承XX(债务人的姓名)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有限清偿责任。
小张:这样的规定是不是有些太笼统了,会不会给判决执行带来麻烦。
老陈:以债务人的遗产清偿该人生前的债务,涉及面很广,而且,还非常复杂。从规定来说,被继承人的债务以继承人所接受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偿还。
如果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被继承人遗产不足以偿还债务的,该部分债务免除。当然,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小张:噢,这里的讲究挺多的啊。这里怎么还有法定继承人与遗嘱继承人之分啊?
老陈:有的债务人遗嘱中只处分了部分遗产,这样,就会有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两部分了。
小张:那么,如果我同学的朋友生前还有债权,是不是也可以用来抵债。
老陈:这要看具体案情。司法实践中有这样的债务纠纷案例,债务人尚未还清债务去世了。但是,该人与其他人有着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得以行使“代位权”请求案外人清偿债务。
小张:哦?有这种事情,具体怎么个案情?
老陈:从一个案例判决书内容来看,原告受雇于债务人在建筑工地干活。事先约定了劳动报酬,双方也履行了各自的义务。结果,债务人突然意外死亡。这样,债权人的部分劳动报酬没有实现。
为此,债权人认为,工程发包方拖欠有债务人的工程款,便以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为由,将工程发包方作为被告提起诉讼。同时,还将债务人的继承人列为被告,要求以债务人遗产清偿借款。
小张:这是两个案由,法院分别立案,分别审理吗?
老陈:确实是两个案由,但因相互关联,且存在利益关系,所以,法官依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将两个案由并列审理,判决书中对此作了详尽的解释。
小张:明白了。看来,我同学朋友借款未还的事情,还要他与朋友的家人商量。
老陈:是的。不过,首先还是协商解决。毕竟人家失去了亲人,这种情况还是要把事情讲清楚,之后再说。
小张:笼统地说,“父债子还,妻债夫还”这也是审理借贷纠纷案件的一个原则吧?
老陈:通俗讲,是这个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