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指导案例(三)爸爸照顾孩子有多不靠谱,两个孩子都被自己害死了,他莫不是杀人杀上了瘾?

因为过年期间,停更了将近半个月。让我惊喜的是,在我停更的这段时间,居然迎来了第一位陌生的打赏者。而这位打赏者打赏的文章,并不是阅读量最大的那篇关于我的婚姻生活的文章,而是我更新的关于刑法指导案例中的一篇。我认真的阅读了打赏者关注和喜欢的文章,发现都是关于学习类的文章。于是我想,在这个浮躁的社会中,还有一批将自我修养、自我提升、自我学习作为生活重心的一类人,他们在中,寻找的并不是八卦新闻,并不是如何利用自媒体快速赚钱,而是寻找和他们拥有共同爱好, 关注相同内容,学习不同知识的“同类人”。这让我觉得还有另一种价值的存在。因此,我会继续将我能获取的关于“中国法律”的资源同大家分享。希望在我的分享中,大家可以一同学习法律知识,让我们在今后的生活中,可以以此为鉴,避免因为对法律知识的缺乏而造成的风险。

有打赏,我自然开心,因为这是对我最大的肯定。我非常感谢向我打赏的你,希望我们都能在中,收获更多的认同感。

案情

杨某某离婚后,独自照顾一子一女。2013年5月,听闻其子(杨某军)处了一个对象,家境贫穷,杨某某希望其子断绝和女方的往来,但其子拒绝。杨某某非常生气,便开始留意儿子的行动,发现儿子和女友往来,就对儿子进行殴打。同时找到女方,威胁她不要再和自己儿子来往。此后杨某某还多次因为此事殴打儿子,杨某军痛苦不堪。于是在2013年6月和女方一起投河自杀,两人均死亡。

2013年7月,被告人杨某某为了转移痛苦与女儿(杨某艳)的同学张某某谈恋爱,后产生矛盾。杨某某购买硫酸倒入杯中携带至张某某家,杨某某手拿水杯对张某某说:“真想泼到你脸上”,并欲宁开水杯盖子,但未能打开。张某某认为水杯中系清水,为稳定自己的情绪,接过水杯,拧了多次才打开杯盖,将水杯中的硫酸倒在自己的头上,致使其身体多部位被硫酸烧伤。因为张某某和杨某艳是好友,杨某艳请求张某某不要报警,并一直在医院照顾张某某。

杨某某认为,张某某“移情别恋”是因为赵某,遂雇请李四杀害赵某。杨某某将正在买菜的“赵某”指给李四看。但事实上,杨某某误将王五当成“赵某”。李四后按照约定,将实为王五的“赵某”杀害。

杨某某担心张某某报警,于是决定杀死“张某某”。遂于深夜潜入张某某病房,用被子蒙住“张某某”,导致“张某某”窒息而死。但“张某某”实系样某艳。杨某某误将其女样某艳捂死。

杨某某在逃跑过程中,心情万分绝望,多次吸食毒品。某日因服食摇头丸药性发作,持刀朝路人胸部捅刺,致路人抢救无效死亡。杨某某当晚9时许被抓获。经司法鉴定认为,杨某某系吸食摇头丸后出现精神病症状,在精神病状态下作案,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问题

1、杨某某暴力干涉儿子恋爱,导致两人自杀的行为,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当如何定性?

杨某某长期暴力干涉儿子婚事,令其投河自杀,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但是对于女方的死亡,则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杨某某的行为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结果加重犯(致人死亡)。

2、杨某某携带硫酸导致被害人烧伤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为什么?

杨某某携带硫酸的行为属于先行行为,他明知其先行行为可能引发严重危害后果,但没有采取任何有效防止措施,导致张某某遭受伤害,杨某某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3、李四将实为王五的“赵某”杀害的行为是否出现了认识错误?应当如何定性?按照共犯从属理论,杨某某的行为是否出现了认识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又应当如何定性?

李四按照杨某某的指示将实为王五的“赵某”杀害,实行犯李四并没有出现认识错误,应当直接按照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但是,教唆犯杨某某却出现了认识错误。认识错误只及于自身,不及于共犯人。共同犯罪中的认识错误应当分别判断。根据法定符合说,对于杨某某五杀王五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4、杨某某误将女儿杀死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若有多种学说,请分别说明。

杨某某误将女儿杀害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对于对象错误的处理,有多种学说:根据法定符合说,杨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根据(规范上的)具体符合说,杨某某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5、杨某某将阮某杀死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杨某某在吸食毒品出现精神病状态下实施的杀人行为,属于原因自由行为。杨某某多次吸毒,对于毒品可能造成的危害非常熟悉,仍然吸食毒品,这种的行为属于故意的原因自由行为,应当直接按照故意杀人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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