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种事后帮助构成的犯罪

1.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刑法》307条第2款: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重点:

a.认识错误问题。以为在帮忙抛尸,其实人没死。仍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这种认识错误不重要。(这种情况下,可在既遂之前构成本罪)

b.在民诉、行政诉讼中,经当事人同意,帮助其毁灭有利证据、伪造不利证据,因为民事、行政诉讼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所以行为人不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2.窝藏包庇罪

《刑法》310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刑法》312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注意:

一、如果事前有通谋,则构成所通谋罪的共同犯罪,不单独定这三个罪。

二、犯此三罪的主观罪过为“故意”。也就是明知不可为而为之。

三、三种罪的主体不包括自己。自己为自己不算帮助,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定实行犯罪的罪名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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