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前瞻
案例1:华南农业大学副教授丁玲华,硕士期间发表十几篇论文,系内第一个评上副教授,多次出国访学,本该一帆风履的学术生涯却被法院一纸判决彻底颇覆。2014年,丁玲华陆续接到江西多地法院的传票和判决,这时她才得知,在地“不知情、未签字、未受益”的情况下,她已经背负上丈夫所欠债务662万元。突如其来的巨额欠款让丁玲华措手不及,银行卡被冻结以致无法使用科研经费,由于被上了失信人名单、被限制高消费不得不放弃多次外出参加学习和学术会议的机会,学术生涯前途渺茫,更是住在400元一月的城中村和女儿相依为命,为一日三餐发愁。如今,46岁的丁玲华依然在对以上案件进行不断的申诉,“我没有做错事",丁玲华多次强调。
案例2:“你前夫欠了我们一个亿”,王云听到这话感觉天都塌了。2012年,由于丈夫强的婚内不忠行为,王云与林强协议离婚,儿子归王云抚养。谁料刚离完婚,便有债权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林强和王云共同归还债务共计2000万元,根据法院判决,林强所借款项,大多数投入股市,而“炒股属于家庭经营行为,应视为共同债务”。更恐怖的是,按债权人的说法,前夫林强前后借款总额达1亿元以上。2014年,王云的住房被强制执行,王云不得已带着儿子搬进了经济适用房,薪水也被列入执行范围,每个月留3000元用作她与儿子的基本生活费,其余全部用于执行。每当儿子问: “爸爸究竟为什么要借这么多钱? "王云只能掩面流泪。
法商解析
我们常说“婚姻是需要经营的",经营得好,家庭和睦、白头偕老;经营得不好,轻则伤感郁闷,重则劳燕分飞甚至对簿公堂。事实上婚姻需要经营的不只是感情,还有财富。对高净值人士而言,财富的管理不当很有可能导致感情的管理失衡,尤其高净值人士的婚姻家事纠纷往往和财产、事业紧密相连。
与此相对的,婚姻财富管理还应考虑到婚姻内的债务问题,避免无辜的一方被债务牵连。为了做好婚姻财富的管理,我们有必要分清楚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是个人财产,同时也要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有所警惕,对自己可能承担的债务有所预计。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等法律法规具体条文已经明确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基本沿用《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明确增加了劳务报酬与投资收益两项,其他并无实质性变化,但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发现许多人对于各种不同情形下的财产所有权归属问题还是存在不少误区。在此,小羊对目前我国中产及以上家庭中常见的主要财产形态,如房产、公司股权和上市公司股票、有价证券、人寿保险等大额易混淆的资产在下面进行解释(以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为分析依据, (民法典》规定有变化的将列明;鉴于《民法典》配套的司法解释尚未出台,不排除将来有变化的可能)。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为了防止夫妻假借离婚转移财产、削弱债务人偿债能力、损害第三方债权人利益,我国《婚姻法》,特别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在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上不适当地加重了不知情一方举证责任,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后果。在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举证责任做出了更加合乎情理的划分,即我们俗称的“共债共签、同意追认”和“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为限"。《民法典》亦明确规定了债权人负有对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举证责任。这也提醒债权人,今后产生新的债权关系时,如果希望债务人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债务清偿的话,需要注意自己的举证责任发生了变化,最好能取得夫妻双方的认可。
需要说明的是,一旦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就有连带清偿的义务,即便是夫妻二人已经离婚,已经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夫妻任何一方对该债务都有全部清偿的义务。同时,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和对外债务清偿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夫妻以外的债权人。当然,一方清偿后可以根据夫妻之间的内部约定向另一方行使追偿权。
法商智慧
商品房及其增值部分的财产划分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商品房成为家庭最主要的生活资料。商品房因价值巨大且保持了近20年的不断升值,已经成为千千万万普通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丈母娘推高房价” “六个钱包养一套商品房” “儿子购房、父母倾囊”等民间说法真实地展现了我国家庭对待商品房的态度。因此,在离婚时夫妻对商品房的争夺大战也是此起彼伏、屡见不鲜。
其实,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7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房图产权归属问题,也就是说离婚时房产的归属在购房时就已经决定了,因购买商品房时付款的情形多种多样,而不同的支付会带来不同的房产所有权归属。
婚姻中的不动产问题,除了房屋本身的归属,还牵扯到房屋在婚姻期间内的租金收入。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的规定,房屋租金属于法定孳息,一方个人的房产产生的租金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实际中,有关房屋租金的具体归属往往涉及多个方面,譬如是否用婚内共同财产进行了装修,另一方是否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处理房屋出租的相关事宜等情形,都有可能影响到最后租金的归属或分割比例,故而司法实践中也有大量的案例认定个人婚前房产婚后获得的租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其他大额财产的划分
除了商品房以外,公司股权、其他对外投资、有价证券等也是家庭财富的主要组成部分。对于这些财产的界定,可以遵循“婚前财产归个人、婚后财产归两人”的基本原则,当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从约定。因此,从这些财产的原始取得,如果其始终保持原有状态,我们基本可以判断财产本身的归属。
(1)
婚前婚后财产混同,归属如何判定
公司股权、对外投资、有价证券等资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往往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婚姻关系的存续和生产生活的需要,这些资产既可能增值也可能减损,或者转换财产形态,因此,对于这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部分或全部变化的资产的辨别或比较容易产生分歧。
通常情况下,如果资产本身只是在存在形态上发生了变化,而仍然可以被区分,则这个资产的所有权一般不被认为发生变动。比如,张某在婚前拥有一套没有争议属于其个人的已付清全款的商品房,这个房产无论经过多少年、升值多少都是他的个人财产。后来,他把这套房子卖了之后用售房款又全数买了一套小房子和一幅价值不菲的名画,虽然资产形态变了,但新购置的资产就是原先的个人财产的转化,并且转化后的资产依然清晰可辨别,那么这套小房子和名画依然属于张某的个人财产。
当然、如果张某卖了旧房之后把资金用于炒股,而炒股所带来的股票增值贬损和资金出入的变化,就会使得之前清晰的个人财产和婚后的财产发生混淆。对于发生了混淆的资产,除非有相反证据,司法实践中一般会认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
婚前财产的婚后增值,归属于谁
假设没有争议的婚前个人财产/资产,在婚后资产形态没有发生变化,但其产生了增值,比如:属于个人的婚前所有的房产不但价值上涨了而且每年还可以带来租金收入,有限公司的股权因企业净资产的增加而增值了同时还有红利派发,婚前购买的长期理财产品和存在银行的外汇有所增值,这些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增值,到底是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这个问题,长期以来大家一直争论不休。《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孳息”是指从原物中所产生的收益,又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自然增值”是指非人为因素带来的价值提升。
但是,婚姻法在界定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除运用“孳息和自然增值”的概念进行辨识外,主要还是要从对增值部分的财产是否投入了管理或劳务上加以甄别。因此,房屋租金虽然在一般情况下被归入法定孳息范畴,但因房屋租金的取得与房主对房屋的管理义务有密切关系,夫妻一方或双方必须投入时间和精力,房租收入实际上就是经营性收入,所以在界定婚姻财产归属的特定情形下,婚后的租金收入往往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公司股权、上市公司股票的增值和分红等也是同样道理,均要看婚后对此是否存在付出和管理,有行为、有付出就是经营性收入。只有自然增值,纯粹地与财产所有人的意志无关,如市场行情的变化带来房产、收藏品、外汇存款的升值,无须夫妻任何一方付出管理和劳务,才属于个人财产。
人寿保险的划分
人寿保险作为资产的一种,在离婚时的分割原则与其他的资产没有什么不同,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无论投保人是哪一方,其现金价值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人寿保险又是一个涉及第三方的长期的合同,与一般的财产又有很大的不同,其性质相对更复杂,在实践中的认定也更困难。但反过来讲,也正是因为人寿保险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为用大额保单做婚姻财富管理提供了操作余地。
近些年在国内的影富管理圈流传着这样的说法: “三类人群最急需婚姻财管理:第一类是成功的民营企业家自身及其子女,第二类是在创业过程中或初见创业成果的潜在新富,第三类是企业大股东和高管等高净值群体。”
但这仅仅是以财富的创造者或拥有者的角度来看待问题。相对应地,站在他们的配偶立场也许就会发现各自的需求不尽相同。如何采取措施保护婚姻财富,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以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息息相关,我们必须立足于法律对这两大问题的基本规定、基本立场、正确地分析客户需求。
高净值人士家庭的幸福与情感和财富密切相关。情感和财富稳定了,家庭往往也会稳固和幸福。但在家庭生活中,夫妻双方对家庭财富积累的贡献各不相同,有依赖型的,有独立型的,也有优势互补型的。一般来说,对于夫妻间那些财富积累和创造能力较弱的一方,其安全感较低,反而对婚姻财富管理的需求更加迫切。因此我们说,婚姻财富管理是高净值人士家庭急需着手进行的事项,但在其家庭内部也要考虑到家庭成员的不同需求,在进行婚姻财富管理的方案规划时力求使财富创造、财务管理和情感安全达到平衡,这样才能让幸福长久。在婚姻财富管理和规划中,协议、遗嘱、家族信托和人寿保险等都是主要的工具,我们在婚姻财富管理中要学会合理运用,保障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