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付39元的货拉拉

今天,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区公布了“货拉拉女乘客坠车死亡事件”的案件情况通报。

从通报中,确认几项警方认定的事实。

1、货车司机周某春在事件发生后,先拨打120电话,后经救护车司机提醒,进行110电话报警。

2、受害人车某某,使用货拉拉服务,并拒绝周某春与之协商过程中两次提出的“加钱搬货”提议。依据平台显示整段路程显示花费51元,其中车某支付39元,平台补贴12元。

3、货车司机周某春当日20时38分抵达车某某搬离地,并强调等待时间超过40分钟将额外收费。当日最终21点14分驶离后前往目的地。整个行程依据货拉拉APP评估在11公里左右。

4、司机周某春载着受害人车某某行驶过程中,警方并未发现车辆有异常行驶情况。车辆全程行驶过程中副驾驶车窗玻璃一直处于半开状态。

5、经刑侦调查,未发现两人有身体搏斗或抵抗痕迹。模拟还原车载过程后,认为受害人的死因是从副驾驶位置跳车后,头部与地面碰撞所致。

6、行车过程中,受害人车某某认定司机周某春多次偏离导航线路,提出异议。司机周某春并未理睬,后用恶劣语气表示不满。同时在发现受害人探身出车窗外后,未采取阻止手段。

7、警方认为司机周某春偏离导航的行车路径,可节约4分钟行程。


从11公里实际支付39元的价格来看,受害人车某某是用了网约专车的价格叫了一辆“可载货物、能等待”的货运车。但显然网约车的定位,是满足不了女孩那个当下的需求。

司机周某春是以涉嫌过失杀人罪逮捕。但如果从警方公布的通报来说,司机除了承认用恶劣语气表示对所谓偏航理解的不满外,并未有明显证据表明周某春有所谓“杀人”的企图。即司机周某春认定货拉拉APP所提供的当天路线不是最优线路,且货拉拉APP并没有“必须要走导航路线”的规定。他可以使用“服务中与顾客争执”,来定义“当天的恶语相向”。

没有当时相关行驶过程中的音视频佐证,周某春是否对车某某进行了关乎人生安全的威胁,只能成为一个永远的未解之谜。从英美法系来看,由于“无罪推定”的设定,仅从这份警方通报来说,司机周某春甚至可以说完全没罪。


记得事件发生后的头两天,不少网络声量,都是出于弱势方保护原则而发布的。关注点是类似“滴滴车空姐遇害事件”下的相同质疑。诚然,这是一个关于“人性本恶”的正常猜忌。可真正的强势方,到底是谁呢?

我认为在这一互联网平台中,平台两端后的双方,其实都是弱势方。

甲方面对陌生的乙方,在层出不穷的投诉曝光后,打心里是没有安全感的。面对平台在发展过程中,享受了所提供的让利后,却发现资本占据或改变了原先的模式。你多久没有使用纸质人民币了?你多久没有打电话到酒店去订房了?你多久没有在路面上扬招出租车了?你多久没有去超市认真地采购一次了?你多久没有离开办公室完全依靠外卖解决中饭了?

平台需要搭建,但在完成搭建,导流完甲乙双方后,它的发展模式就是开始计划盈利了。多少企业会继续花费投资在后续的运维之上呢?对互联网巨头企业而言,他们追求的是资本急速扩张后的制霸某一行业、领域内的稳定收入。当完成排他性后,就会拿下该行业的议价权。他们是中间商,没有任何关乎这一行业的产出,却领导了这传统的行业。

相较于甲方,第一波享受入驻福利的乙方,如果没完成资本的积累,那对于平台的议价力就会更弱。同时越是没有实质资本或产出物品的乙方,越是没有发言权。不仅需要被平台议价,还要被强势的甲方议价。

货币的价值在于对物品价值的控制。

一个苹果的价钱如果是在5-10元,那么一旦超出这一区间,要么是哄抬物价,要么是找冤大头割韭菜。可在互联网企业眼里,货币只是工具,而使用人的积累才是企业最大的财富。至于对国人而言,什么才能最快积累人气,“烧钱让利”似乎又成了关键。

实付39元的货拉拉,这才是真正杀死女孩的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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