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调解中调解协议内容能否超出诉讼请求

引言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修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执行程序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参考意见》(2017年5月)相关规定,被执行人承担了民事调解书中约定的迟延履行责任后,不再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

既然相关规定明确了被执行人履行了民事调解书中约定的迟延履行责任后无需再履行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那么如何在民事调解书中约定违约条款才会对债权人更有利?法院按照一般判决书的逻辑告知调解协议内容不能超出诉讼请求时如何应对?

可以采取如下方法应对:

一、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修订)第九条 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二、合理性

1)约定违约责任的目的是为了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债务,若违约责任过低,债务人及时履行债务的紧迫性不高,最终会故意拖延支付,给债权人及法院增加工作;

2)另外,民事调解书作为执行依据,若已经约定了违约责任,请求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不会得到支持,也即同样的一件事情,是调解结案还是判决结案,在对方迟延履行时,存在迟延履行责任不一致,若不能超出诉讼请求,那么调解结案的在迟延履行时少了加倍部分的利息,这样对债权人不利,与债权人调解时为了更快拿到钱放弃部分权利的初衷与目的背道而驰。

综上所述,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可以超出诉讼请求,故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利益,尽可能避免债务人履行了民事调解书中约定的迟延履行债务后不能再次请求其履行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应当直接在调解书中约定高于诉讼请求的责任。当然为了更好地达成调解协议,相关责任约定应当合理,故要清楚如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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