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应按约定向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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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田某与广州市某化妆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2013年11月,田某入职广州市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妆品公司),双方签订《关于约定员工不从事兼职的协议》,约定田某承诺在化妆品公司工作期间,不经化妆品公司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他人或单位(公司)从事任何工作,如果田某违反此规定,公司有权要求田某按照月工资5倍的标准赔偿,并视情况给予解除劳动关系。

2015年4月,田某设立广州某药妆生物科技研发中心(以下简称研发中心),经营范围有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商品批发贸易生物技术咨询、交流服务及转让、开发服务。2015年11月田某担任化妆品公司运营推广部经理,并负责百度推广工作。田某在百度推广的信息中嵌入“研发中心”的信息。2016年11月,化妆品公司以田某违反竞业禁止协议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田某赔偿669415元(自田某设立公司当月起工资总额的5倍,即133833元X5).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驳回化妆品公司请求。二审判决田某支付化妆品公司40164.9元。

【法官说法】

田某在职期间成立了与化妆品公司经营同类业务的公司,且在化妆品公司的百度推广中嵌入了田某自己经营公司的产品信息。田某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亦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关于约定员工不从事兼职的协议》,严重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化妆品公司因此造成的损失客观存在,但是其主张的款项过高,二审法院结合田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时间、田某设立经营与化妆品公司同类业务公司起至双方当事人解除劳动关系时止的工资收入情况,酌定山某向化妆品公司赔偿40164.9元(133883元X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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