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像论

广言之,偶像者,众之所鹜也。弗公肖邦,鲁公树人,乃至中日韩艺人娱星,皆可谓之偶像。

但今之所言偶像者,盖白面小生,所谓之“鲜肉”者也。今喜前者于数寡,喜后者众,何也?

惟在“美”一字。今之所谓“美”,多在乎“养眼”。外貌协会,宜乎众矣!所谓“始于颜值”,但“敬于才华,合于性格,久于善良,终于人品”否?非鄙之所敢知也。唯知鄙断不能与潘安者合流!事以国为重,舍己所欲而取国之大义哉。国利当道,无偶像之言。

喜大众者,无需恃此夺人;喜小众者,亦无需以此标新立异,张扬个性。喜普朗克,但妨鄙喜肖公、艾伦沃克,抑或詹姆斯乎?以鄙博爱之心,兼济天下。偶像之言,是作?是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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