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银行贷款是否构成犯罪

向银行申请贷款,当事人必须要在固定的时间偿还。如果没有及时偿还,个人信用会受到影响,且逾期也未归还,银行将以日为单位计算利息。拖欠银行贷款是否构成犯罪具体根据情节确定案件性质。如果是通过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假事实骗取货款的,超过两万元以上的就构成犯罪了,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简介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与被告刘某、杜某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向二被告提供借款19万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8月13日起至2028年8月13日止。利率为年利率6.55%。借款用途为购买古塔区房屋。该合同另约定,如借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本合同所执行贷款利率的水平上浮100%。二被告用其所购买的上述房屋作为抵押物进行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二被告自2019年10月起开始拖欠还款,之后虽部分偿还,但该借款截止2020年5月28日拖欠本金127,020.35元,利息4,162.93元,罚息191.33元。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与被告刘某、被告杜某之间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

二、被告刘某、被告杜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借款本金127,020.35元及截止到2020年5月28日之前的利息(含罚息)4,354.26元,2020年5月28日之后利息(含罚息),按双方的合同约定另行计算,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

三、被告刘某、被告杜某届时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可与被告刘某、被告杜某协议,以被告刘某、被告杜某提供的抵押物古塔区房屋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欠款额度的限额内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被告刘某、被告杜某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刘某、被告杜某清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时评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与被告刘某、被告杜某之间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按约定向二被告支付了借款,被告作为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还款付息,拖欠不还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解除与二被告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一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中抵押条款已生效,抵押物古塔区房屋已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已设立,原告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杜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并不影响本院依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案件思考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核心内容,对拖欠银行贷款并且逾期还未归还的行为加逾期利息无可非议的。不管你向银行申请贷款是为了买房还是买车,都需要记得偿还日期,每个月按时偿还贷款不要拖欠。在拖欠银行贷款之后想要减少些后果希望能获得银行方面的谅解时该怎么做,欢迎来咨询京师律师事务所杨明明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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