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比三家中介炸了(扎根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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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事件描述

小可和平台一番交涉后,平台打算和小可私下和解,以正常利率订立合同。所以资金的问题暂时得到了解决,小可开始思考租房的事了。

地铁、户型、位置、生活便利程度,一个个筛选条件添加后,租房app、租房网上显示的房源寥寥无几,粗略观察后,小可决定一个一个实地查看,免得又来一个“照骗”。

小可在中介A带领下看了几处房子,多数都不太满意,但有一间总体还算说得过去就是价格有点高,但没办法矮个里面挑大个只能先加入内心的备选方案。

小可心里想着可能其他中介还有更好的房源,便找了个机会告别了中介A,去联系下一位中介B。

于是小可联系了中介B,结果这位中介正好手头也有她之前的备选方案,并且价格还可以谈,并非中介A那般“实诚价,谢绝还价”。

小可回来后打算和两位中介谈谈价格,一位表示不能成交,一位答应以小可提出的价格成交,因为小可迫切想租到个自己的房子,所以与价格更低的中介约定第二天签合同。

第二天小可顺利地签了合同,付了中介费,租了进去。

然而那位不愿降价的中介知道情况后,勃然大怒。电话微信轮番出击,并对小可恶语相向,指责小可破坏市场环境,还“跳单”,更是威胁小可“你等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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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小可真的算“跳单”吗?

02案例分析

我们从小可的角度出发,小可在租房时,货比三家,通过不同中介对同一房源进行比价选择,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也对成功签约的中介付了中介费。

从情理来说,买包盐都需要货比三家,何况是租房呢。所以小可的角度不构成“跳单”。

从中介的角度来说,小可本身跳过自己与其他中介签约是因为自己的价格更高,是属于本身对房东或公司的议价能力的不足,并非其认为的“跳单”行为。

所以中介应该从自身角度出发,提升自己的能力,而非去指责小可,另外对小可的恶语相向,甚至威胁报复都可能给自己招来不必要的麻烦,甚至触犯刑法犯罪。

0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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