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司变相辞退,只能忍或者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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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原工作岗位干的好好的,突然公司通知要去另外一个地方上班,且这个调岗从哪方面来看都是自己完全无法接受的,你会怎么办?

迫于自己弱势群体,继续埋头苦干,还是不满公司变相辞退一走了之,抑或是其他的做法?

近日,武汉的一名员工就给我们提供了一种其他的方法——炒掉公司,并把公司告上法庭,得到一笔应得的赔偿金再走。

1.

谢某在武汉的一家公司工作了有7年多,前面三年公司签订的合同,工作是门户网站编辑。由于业绩很突出,公司后面给他续签四年的合同,工作内容转为维护武汉市的150个客户群。

眼看着业绩蒸蒸日上,公司的突然一封邮件要将他调往天门市、仙桃市、潜江市三地维护客户群。

他不满公司单方面要求他调配工作,认为对履行劳动合同及自己的生活产生了实质的影响,书面申请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向武汉某区劳动人事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赔偿经济补偿金、未报销费用、奖金、提成、未休假工资等共计19.8万。

2.

谢某和公司打了两场官司。

一审:驳回谢某的经济补偿金诉求

公司辩称,是谢某想解除劳动合同在前,并且对于谢某的工作调配,实质上并不会影响他的工作性质和收入。

一审受理人认可了公司的说法,只判处公司一次性支付谢某的三千多报销费,驳回其他赔偿金请求。

二审:判处公司赔偿谢某11.8万经济补偿金

谢某对一审结果不服,立刻上诉。

二审时法官断定,公司把谢某从武汉市调往仙桃等三市,谢某的客户群由150个变为5个,开发新客户的难度加大;

谢某为达到业绩,需长期呆在离武汉上百公里,对其生活必将产生较大影响;

工作调整后,谢某的主要任务是开发新客户,难度的加大导致其收入必会有一个下滑阶段。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

公司调整谢某客户群后,提供给谢某的劳动条件有了较大变化,应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双方理应先协商,力求达成一致。
而公司未经协商,邮件单方通知谢某变动工作,谢某不同意,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该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向谢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3.

提醒,这些调岗需要注意:

本案中,公司名为调整员工的服务客户群体,实则变更了员工的工作条件,应事先与员工协商一致,不应单方面要求员工服从调配,否则劳动者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8条第一款第一项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赔偿相应补偿金。

建议大家在判断公司调配工作是否合理时,参考以下:

岗位调配是否因公司经营策略变更,或者是劳动者因为自身原因无法胜任原工作岗位,即工作调整是否有必要性;
新工作岗位是否会影响劳动者的生活,导致劳动者照顾家庭、上下班变得困难等,如果有影响,企业是否给予补偿;
新工作岗位的收入是否会有较大变化,即是否满足变相辞退的情况。

我见过有给公司兢兢业业干了十几年的老员工,被公司一朝找个理由辞退的情况。无奈身为求职者,处于弱势,大部分人只好无奈走人。

良心点的公司,会给经济补偿金;薄情垃圾公司就会想尽办法赖掉,当那时,难免不回想自己十几年的奋斗时光,最后竟落的如此凄凉下场。

身处职场,咱们还是多懂点劳动法,当用的着的时候,就可力保属于自己的权益一分都不少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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