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小科普(二)

在上期的诉讼时效小科普(一)中我对诉讼时效的一些基本概念进行了介绍。这篇文章旨在对诉讼时效中的特殊时效的分类进行简单的介绍。

一般诉讼时效

大家记住一个概念,在《民法总则》施行前,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在《民法总则》实行后,一般诉讼时效为3年。

特殊诉讼时效

特殊时效的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中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个法条的解读为:

  • 特殊时效优于一般诉讼时效;
  • 单行民事法律、法规中规定诉讼时效的,例如《保险合同条例》,《食品卫生法》等法律中规定的诉讼时效以单行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时效为准。

最长诉讼时效

最长诉讼时效是指对于各类民事权利予以保护的最长时效期间,它不同于其他各种诉讼时效,其特点表现在:
1、其适用范围广泛,涉及到各类民事法律关系;
2、其时效期间20年。
3、其适用前提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时开始计算,即使权利人不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亦只在20年内获取法律保护。这不同于以权利人知道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作为适用前提的其他诉讼时效。
4、其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有关延长的规定,而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但是,其他各种诉讼时效则可以适用有关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总结一下

  1. 正常情况下,诉讼时效为3年;

  2. 如果有单行民事法律、法规对诉讼时效有规定的,从起规定;

  3. 诉讼时效的最长保护期限是20年,从权利受到侵害之日其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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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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