术语解释:
VO( View Object):显示层对象,通常是Web向模板渲染引擎层传输的对象。
BO( Business Object):业务对象。 由Service层输出的封装业务逻辑的对象。
DO( Data Object):与数据库表结构一一对应,通过DAO层向上传输数据源对象。 == PO == Entity
DTO( Data Transfer Object):数据传输对象,Service或Manager向外传输的对象。
AO( Application Object):应用对象。 在Web层与Service层之间抽象的复用对象模型,极为贴近展示层,复用度不高。
POJO( Plain Ordinary Java Object):在本手册中, POJO专指只有setter/getter/toString的简单类,包括DO/DTO/BO/VO等。
Query:数据查询对象,各层接收上层的查询请求。 注意超过2个参数的查询封装,禁止使用Map类来传输。
图解:
面对这个图,让我们先从承上启下的DTO开始入手
DTO(Data Transfer Object)数据传输对象
这个传输通常指的前后端之间的传输
DTO是一个比较特殊的对象,他有两种存在形式:
在后端,他的存在形式是java对象,也就是在controller里面定义的那个东东,通常在后端不需要关心怎么从json转成java对象的,这个都是由一些成熟的框架帮你完成啦,比如spring框架
在前端,他的存在形式通常是js里面的对象(也可以简单理解成json),也就是通过ajax请求的那个数据体
这也是为什么把他画成横跨两层的原因
这里可能会遇到个问题,现在微服务盛行,服务和服务之间调用的传输对象能叫DTO吗?
我的理解是看情况
DTO本身的一个隐含的意义是要能够完整的表达一个业务模块的输出
如果服务和服务之间相对独立,那就可以叫DTO
如果服务和服务之间不独立,每个都不是一个完整的业务模块,拆开可能仅仅是因为计算复杂度或者性能的问题,那这就不能够叫做DTO,只能是BO
VO(Value Object)值对象
VO就是展示用的数据,不管展示方式是网页,还是客户端,还是APP,只要是这个东西是让人看到的,这就叫VO
VO主要的存在形式就是js里面的对象(也可以简单理解成json)
VO和DTO的区别
主要有两个区别
一个是字段不一样,VO根据需要会删减一些字段
另一个是值不一样,VO会根据需要对DTO中的值进行展示业务的解释
举个简单的例子
DTO可能是这样的
{"gender":"男","age":35}
对于业务一来说只需要性别,而且因为是一个古风聊天室,也不能直接展示男,因此经过业务解释业务一的VO是
{"gender":"公子"}
对于业务二来说只需要年龄,而且不需要精确的年龄,因此经过业务解释业务二的VO是
{"age":"30~39"}
PO(Persistant Object)持久对象
PO比较好理解
简单说PO就是数据库中的记录,一个PO的数据结构对应着库中表的结构,表中的一条记录就是一个PO对象
通常PO里面除了get,set之外没有别的方法
对于PO来说,数量是相对固定的,一定不会超过数据库表的数量
等同于Entity,这俩概念是一致的
BO(Business Object)业务对象
BO就是PO的组合
简单的例子比如说PO是一条交易记录,BO是一个人全部的交易记录集合对象
复杂点儿的例子PO1是交易记录,PO2是登录记录,PO3是商品浏览记录,PO4是添加购物车记录,PO5是搜索记录,BO是个人网站行为对象
BO是一个业务对象,一类业务就会对应一个BO,数量上没有限制,而且BO会有很多业务操作,也就是说除了get,set方法以外,BO会有很多针对自身数据进行计算的方法
为什么BO也画成横跨两层呢?原因是现在很多持久层框架自身就提供了数据组合的功能,因此BO有可能是在业务层由业务来拼装PO而成,也有可能是在数据库访问层由框架直接生成
很多情况下为了追求查询的效率,框架跳过PO直接生成BO的情况非常普遍,PO只是用来增删改使用
BO和DTO的区别
这两个的区别主要是就是字段的删减
BO对内,为了进行业务计算需要辅助数据,或者是一个业务有多个对外的接口,BO可能会含有很多接口对外所不需要的数据,因此DTO需要在BO的基础上,只要自己需要的数据,然后对外提供
在这个关系上,通常不会有数据内容的变化,内容变化要么在BO内部业务计算的时候完成,要么在解释VO的时候完成
OK,到这里这些关系基本就理清楚了
等等,DO是什么
DO呢,标题不是还有个DO么?
上面这些概念基本上已经涵盖了全部的流程,DO只是跟其中一个概念相同
但是跟哪个概念相同呢?
现在主要有两个版本
一个是阿里巴巴的开发手册中的定义
DO( Data Object)这个等同于上面的PO
另一个是在DDD(Domain-Driven Design)领域驱动设计中
DO(Domain Object)这个等同于上面的BO
最后,让我们再说说实际应用
这几个概念很完整,我们在用的时候是必须按这个来做吗?
当然不是的,系统和系统的复杂度不同,协作水平不同,完全没有必要教条主义,这些概念全上
上哪些概念,省哪些,我给一些实际建议
1,PO这个没法省,不管叫PO还是Entity,怎么着都得有
2,一些工具类的系统和一些业务不是很复杂的系统DTO是可以和BO合并成一个,当业务扩展的时候注意拆分就行
3,VO是可以第一个优化掉的,展示业务不复杂的可以压根儿不要,直接用DTO
4,这也是最重要的一条,概念是给人用的,多人协作的时候一定要保证大家的概念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