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判性思维》第十一章

解释与论证不同,人们利用论证去支持或证明某个命题,人们利用解释从一个或另一方面去阐明某事。

11.1.1 物理因果解释

这些问题所寻求的关于事件或现象的因果解释都是针对其物理背景方面的。

物理背景包括事件发生的一般条件,当异常情形发生时,一般条件才引起人们的注意。

更为重要的是,事件的物理背景包括我们确认的待解释现象的直接原因或近因,但复杂的是,导致事件发生的因果链条往往不止一个。我们的兴趣和知识也决定了我们确认哪个因果链作为事件的原因。

环境和需求决定了什么样的物理因果解释是充分的。

11.1.2 行为因果解释

多种行为因果解释提供了相关的背景信息,而且在试图确认行为的直接原因或近因的时候也有多种行为解释。但在此类解释中,因果背景是关于历史性质的,包括政治、社会、心理等各方面因素。至于哪方面的因素更重要决定于兴趣和知识;同样的事件在心理学家、经济学家、历史学家和社会学家哪里可能会得到不同的解释。

11.2 充分解释:一个相对的概念

“充分解释”是一个相对于诉求的概念。

尽管如此,任何解释要达到“有用”的标准,就至少要达到:不自相矛盾、不含混、不模棱两可、不与公认的事实或理论相冲突。还有一点也很显然,好的解释不会导致错误的预测。

11.2.1 至关重要的可检验性

一个解释是否正确是通过检验由该解释产生的预测是否为真来实现的。

11.2.2 无法检验的解释

解释产生的预测是错误的

解释产生无意义的预测或不能产生预测

比如没有一个标准进行区分或由于操作的限制导致难以或不能检验

11.2.3 循环解释

简单地重述待解释的现象。

11.2.4 不必要的复杂性

解释最低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致的、不予公认的事实或理论相冲突、可检验、不循环、避免不必要的假设或其他不必要的复杂性

11.3 形成假说

假说是供调查或待检验的因果解释,仅仅提出假说还不是表明解释,而是在提供可能的解释。

通常,在探究原因时我们的推理分为两部分:1. 形成假说 2.检验假说。

形成最可能的假说的一般策略往往被叫做得出最佳解释推理。

11.3.1 求异法

如果发生了一件以前在类似的情形中没有发生的事件,那就寻找这两个情形中的其他的不同并考虑它们之间是否有因果联系。

11.3.2 求同法

如果在多个场合出现的某种结果都伴随着相互关联的现象或者总是与另一现象之间共同变化,那么就认为二者之间可能有因果联系。关联和共变仅仅为因果假说提供了线索,但它们并不能确证假说。

11.3.3 因果机制和背景知识

因果机制为原因和结果之间的连接装置。在实际生活中,人们往往在已有的因果机制不能解释时才寻找新的相关性从而形成因果假说。

11.3.4 最佳诊断方法

11.4 普遍的因果陈述

一般地说,不可采信来自一个朋友的说法或仅由一个主体构成的临床试验,其理由在于,无法控制各种变量,因而无法计量该结果是否由偶然因素或巧合的无关因素导致。

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以不同的方式理解普遍的因果陈述和具体的因果事件。至少有些普遍的因果陈述可以从统计角度来理解从而可以对其进行科学的验证。

11.5 验证因果假说

11.5.1 对照的因果实验

内含求同法和求异法

11.5.2 避免在人群中检验因果假说的替代方法

11.5.3 非实验的因果研究

11.5.4 非实验的果因研究

11.5.5 在动物身上进行实验

11.6 因果推理中的错误

批判性思维拒绝如下因果解释:

过度复杂的、与已知事实或理论不相容的,模糊、歧义或循环的,由于其他原因不可检验的

以及:

在此之后,因是之故

共同变化,是为因果

原因:并未排除:

AB之间的联系为巧合,AB都由第三种因素引起,B引起A(混淆因果)

11.6.1 体检中的混淆因果

11.6.2 忽视统计回归

统计回归和均值回归是指在测量总体的平均值时体现的统计特性。

11.6.3 缺乏否证,所以得证

11.6.4 诉诸传闻

11.6.5 混淆解释和辩解

11.7 法律上的因果联系

为了查明一个事件的法律原因,我们有必要对作为要件的原因概念加以限制。

为了让某人对发生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就必须先证明该主体的行为导致了特定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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