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司的女职工怀孕后长期休病假,公司要如何处理?

        近日,律师接到一顾问单位的咨询,称其有一女性员工自检测出怀孕后,就拿着医院开具的病休证明,长期休病假,故询问解决办法,律师接到咨询后,认为这可能是企业大都会遇到的一种情况,故结合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给顾问单位出具一份法律意见书,现针对意见书中的观点,本律师进行整理,发布在上。

       目前,人们的生活条件均大为改善,很多女职工,一旦怀孕就不再工作,其中有一些会选择自行辞职,有一些会选择长期休病假,而长期休病假对企业的影响特别大,而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在女职工“三期”期间或医疗期内,单位是不能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的,除非职工严重失职或由《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其他情形。同时,因为目前很多医院对开具病休证明的管理不完善,有些医生随意开具病休证明,单位遭遇此种情况确实有苦说不出。

          单位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可以与开具病休证明的医生进行沟通核实。职工怀孕不一定要休病假,休病假必须有医院的休假证明,说明具体理由。若单位对女员工的病情有所怀疑,可携带员工的病休证明与医生进行沟通核实,要求医生说明真实情况。若医生可证明女员工无需休病假,单位可要求女员工回单位工作,否则对其按照旷工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病休期限,需按照职工的工作年限进行核定。依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单位需核算出职工的病休期限。

        员工在病休期间的工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进行发放。依照《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停止劳动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故如果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且约定的支付标准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则单位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向员工支付病假期间的工资。如果约定的支付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或没有约定,则单位需要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进行发放向员工发放工资。如果,员工休假超过了病休期,单位因为女员工处于“三期”期间,单位仍不能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仍需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工资,本律师认为,即使劳动合同约定支付标准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此时,应当也可以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向员工发放工资。

      若员工正常休产假,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资标准向其发放工资。

      若员工哺乳期后又请病假的,建议单位采取给予员工一定的经济补偿,双方协商一致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以期尽量降低用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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