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是否可以逃避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W先生与C女士用婚后积累购得商品房两套及商铺和写字楼,价值上千万元,产权登记在W先生和C女士共同的名下。W先生与C女士育有一个婚生女儿。W先生是金融专业的高材生,大学毕业后一直从事金融行业,与C女士结婚后自己开了一个担保公司。前些年因为金融行业热门,也赚了很多钱。后来W先生自己也经常投资一些金融产品赚取收益。久而久之,WZ先生的朋友都知道他是金融方面的专家,也纷纷将自己的积蓄甚至有人高利息借款来委托W先生投资,W先生也可以从中赚取佣金。在尝到甜头的W先生也不惜借亲戚朋友的钱和银行贷款投资高风险的金融项目企图博取更高额的收益。

        然而,金融市场风云突变,因为银行收贷及市场的影响,一夜之间W先生债墙高筑,负债金额高达几千万元。直到有一天,债主带人堵着家门要债,C女士才发现丈夫在外面已经负债累累,累及家人了。W先生当然是敢作敢当。为了不让妻子也背上共同还债的风险,同时保护包括房产在内的家庭财产免遭追索,于是与妻子C女士商量以假离婚的方式企图逃避债务风险,并将全部财产转移到了妻子名下,自己“净身出户”。

      但是,W先生离婚不离家,仍然和C女士一起生活。后债权人将W先生和C女士一同告上法庭,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婚内债务本息。经法院审理认为:因W先生向债权人借款的行为C女士不知情,而且该部分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是王先生用于个人理财并全部亏损。遂依法认定该部分债务属于W先生的个人债务,与C女士无关。这样看来,W先生通过办理“假离婚”转移财产的目的,好像是实现了。

      然而,债权人Y先生在申请执行W先生的过程中,发现W先生名下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经过调查取证后得知:W先生和妻子在诉讼发生之前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并且W先生放弃了全部财产。于是,Y先生以“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侵害债权人利益”为由,向法院申请撤销财产分配条款,获得法院支持。这样一来,房子恢复到了共同财产的状态,该房产中属于王先生的部分,也就成了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两次诉讼,C女士也对W先生充满了抱怨,离婚也就弄假成了真。是啊,也正是W先生的弄巧成拙,导演了这出竹篮打水的闹剧,到头来偷鸡不成蚀把米。

在上述案例中,W先生至少犯了两个错误:

第一、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错误。

      W先生因私自投资金融产品,应当属于他的个人债务,与其妻子C女士无关。

      第二、为保护夫妻共同的房产办理假离婚,并不能规避债务风险,达到保护房产的目的。

      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因此,W先生在无力还债的情况下仍然在离婚协议中放弃全部夫妻共同财产,显然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法院判决撤销并无不当。

      最终,W先生与C女士的假离婚弄假成真了,他们的房产被法院拍卖,拍卖所得的一半房款归了杨女士,另一半偿还了Y先生及其他债权人的欠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以及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等需要所负的债务。显然,W先生所负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便W先生不离婚,Y先生及其他债权人诉C女士还款的请求也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婚姻家庭中,很多家庭或者夫妻,因为各种原因,比如像W先生那样的投资,比如买车买房,还有因为家庭成员得了重病……等等原因而对外欠了巨额债务,夫妻双方为了逃避债务就商量办理假离婚手续,约定财产和债权归一方所有,债务由另一方负责偿还,然后负债一方去外地躲债,以为这样就可以逃避债务。

      事实上,这样做是很不明智的,诚如案例中的W先生和C女士夫妻俩。这种情况,除非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否则即使男女双方离婚时,约定由一方承担债务,债权人仍有权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因此,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假离婚是不可以逃避夫妻共同债务的。并且,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律师提醒:

      一、用假离婚企图来逃避夫妻共同债务, 这在法律上却行不通的。如果债权人将夫妻二人起诉到法院,占有财产的一方以离婚约定为由拒绝还债,另一方同意还债却无履行能力。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会认定双方离婚的真正目的是要逃避夫妻共同债务,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违法行为,该约定无效,法院可判决这对离婚夫妻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假离婚还有另一个风险,虽然双方关于债务的约定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但双方的离婚是有效的。如果今后一方想要复婚另一方又不愿意复婚或者已经和其他异性结婚了,想要复婚的一方是无法单方面复婚的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复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制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恶百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度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表面上协议离婚,掩盖逃债的非法目的,属无效行为。”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2款也明确规定:“以逃避债务知为目的的财产分割约定,其约定无效。”由此,借以离婚逃避夫妻债道务的手段根本是不合法的。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法院应当支持。”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假借离婚以逃避债务,法院在审理中一般无须对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处理条款加以否定,因为如果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话,双方均有偿还的义务,而不论双方离婚与否,因此,审理中只需列双方为共同被告,判决由双方共同偿还债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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