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间忠诚协议的效力再思考

上篇文章对夫妻间的忠诚效益的效力进行了分析,具体可见《夫妻忠实协议效力问题分析》,在该篇文章中,我的主要观点是基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及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民事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出版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条文理解与司法适用》中所主张的观点,认为夫妻一方不能以对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

但是,通过对在先判决的检索,发现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在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有争议。

而且,通过检索相关判决书发现,很多法官都认为夫妻间的忠诚协议属于双方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作出的,不存在违反法律的情形,因此应属有效。

此外,根据钟秀勇老师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培训讲义所述,按照(2011年·卷三·1题),忠诚协议(既夫妻约定,若一方出轨导致离婚,出轨者赔偿对方金钱若干)有效。

也就是说,在司法考试的命题老师认为忠诚协议有效。

但民事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关于《民法典》中的忠诚协议的论述中又明确提出不应被支持。

关于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后续要继续调研,以求给出一个更加有说服力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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