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后复仇,“常某掌掴老师案”宣判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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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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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第一个层面看,判重了!

1,被人的张老师,也没有构成轻伤。

2,街上偶遇,也没有构成“蓄谋”。

3,拍视频后仅发给有限的几个同学,并叮嘱不要外传,不够成传播。

4,事出有因,并非无事生非。

从这几个要素看,不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从第二个层面看,判轻了!

1,这是一场带有强烈身份特征的“犯罪”。“学生”掌掴“老师”,违背“公序良俗”。

2,这场官司的起诉人是“公诉人”,而非受害人。有什么区别?公诉人起诉依据是从社会公义角度出发。而受害人起诉依据是自身的受害结果。显然,这里的张老师,虽然被掌掴四个耳光,但连轻伤都达不到,即使起诉,最多就是治安管理处罚。

3,社会影响后果严重。老师当年教育体罚学生,学生20年后复仇。这在师生之间,在社会共识上,接受不了。在如此广泛性的影响下,如果没有“拿的出手”的惩处,无法向社会交代,向伦理纲常交代。

4,法律制裁具有社会价值观和社会行为的导向作用。有时候,法律制裁会偏离一点“就事论事”,或判轻,或判重,都是在法官大人那里的社会评判下的决定。

像这样的案子,“就事论事”说,判重了。而从社会评判角度看,又判轻了!所以,每个人站的立场和角度不同,看待这件事的评价就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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