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畏法律是健康的

——读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

中国有句古话,人不为己天诛地灭。从这个角度出发,自私自利是人的本性,渴望不被人管的自由是人的本性。自私自利不是坏事。每个人朝着自己的奔头努力,社会当然就发展起来。坏就坏在,你想要你的利益,竟至于侵犯别人的利益,你想要你的自由,竟至于侵犯别人的自由。

这个时候,如果让每个人都任性按照自己的想法来,可能就会疲于争斗、天下大乱,以至于自己活在担心忧虑中,利益和自由没法保证。于是,大家想要秩序,想要稳定,愿意拿出自己的利益和自由作为“法律”。而个人愿意拿出来的利益和自由,分量会尽可能地少,不然就有亏本心理。法律的作用,就是明确规矩,维护整体秩序,让自己平平稳稳过日子,实现个人自由和利益的最大化。因此,敬畏法律,就是敬畏自个儿的利益与自由,“对法律的敬畏是健康的”。

人都有自私自利的本性。作者认为,任何雄辩,任何说教,任何不那么卓越的真理,都不足以长久地约束活生生的物质刺激所诱发的欲望,“我们当中的每一个人都希望约束别人的公约不要约束我们自己”。要完全克服自私自利,可能就是上帝和佛祖。

但是,一定程度上抑制自私自利,还是可能的。在作者看来,这里最重要的,就是把别人也当人。对个人来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你想到你是人,也想到别人也是人;你想到你要自由,也想到别人也要自由;你想到你要利益,也想到别人也要利益。对司法者来说,那就是平等执法,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以此防范恃强凌弱,恃贵凌卑。“一旦法律容忍在某些情况下人不再是人,而变成了物,那么自由就不存在了”。

“促使我们追求安乐的力量类似重心力,它仅仅受限于所遇到的阻力”。法律的惩戒,就是阻力之一。这种惩戒,应该是正义的、明确的、必定的、适当的、及时的。而前提则是,这种惩戒,是“易感触的力量”。我不知道如何解释这种力量。作者认为,“如果所采用的力量并不直接处理感官,又不经常映现于头脑之中以抗衡违反普遍利益的强烈私欲,那么,群众就接受不了稳定的品行”。

因为法律是源于人的让渡才建立起来的。所以,人是高于法律的,法律是为人服务的。“每个公民都应当有权做一切不违背法律的事情“”,“一切违背人的自然感情的法律都是无益的,最终也是有害的。”在此意义上,作者主张法律“应当是温和的、宽大的和人道的”,严酷的刑罚违背了公正和社会契约的本质,超越法律限度的刑罚就不再是一种正义的刑罚。

作者生活于18世纪,那个时候,他就已经主张废除死刑,并为此列出很多理由,“死刑的恐吓作用是多余的”,“只要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罚就可以发挥其效用”;“死刑的影响是暂时的”,“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死刑可能造成不良的社会环境”,“以暴行镇压暴行只能造成暴行的恶性循环”……。其背景,应该是当时的政府,杀人太过。

书的开篇引用了培根的一句话,“对于一切事物,尤其是艰难的事物,人们不应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它们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这个艰难的事物,是司法不公的彻底消失,是对法律的畏惧,对法治的敬仰。

对了,“对法律的畏惧是健康的”这句话后面,还有一句话,“人对人的畏惧则是有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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