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科普|老赖把抵押给我的财产偷偷转让了怎么办?


涂木鱼家的司法民工来科普啦~


在对人性的认识日渐深刻的过程中,也促进了制度的发展,担保物权制度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人的话不靠谱,那我们就用财产设定担保,可是在设定担保之后就能确保无虞吗?并不见得。
诚然,签订抵押合同后,往往会进行登记,非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出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在实际操作中会有疏漏,抵押人偷偷把财产过户转让了,怎么办呢?
这种情况并不是为了写这篇文章信口胡诌的,它实实在在的发生,并曾被列为最高院指导案例。所以,和别人有经济往来的朋友需要注意一下。
举个例子:A公司向B公司借钱,A公司将自己名下的一块土地的使用权抵押给B公司,用来担保债权,后来A公司到期没还钱,双方打官司,到了执行阶段,A公司心里憋坏了,偷偷通过一些手段把这块地的使用权转让给了C公司,此时B公司就犯难了,因为根据追加被执行人的相关规定中没有包括本案这种情形,想要维权就得通过另外起诉C公司来实现,可通过诉讼来解决费时费力,并且即使最后胜诉,C公司完全可以再行转让,这样一来,B公司就会疲于诉讼,被拖入泥潭。

那该怎么解决?

其实还是直接追加买受人即可。
首先,抵押权人对于抵押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具有追及效力和对世效力,无论抵押权人是否知道转让情事,都不影响抵押权人继续行使权利,因为抵押登记还在。可以追加的原因在于抵押物继受人属于执行力扩张的范围。
所谓执行力扩张理论是指:1、言辞辩论终结后的诉讼标的物继承人。2、请求标的物的持有人。3、诉讼担当场合的被担当人。
而这种情形的案件属于诉讼标的物继受人,之所以要进行执行力的扩张,目的在于维持纠纷解决的实效性,并且该继受人没有新的抗辩理由。
其次,抵押物的继受人不存在需要通过程序予以保障的利益。一般情况下,非经诉讼程序对第三人的辩论权予以充分保障,不得追加,但该原则需要进行一定的衡平,如果一些第三人和原债务人存在法律上的继承和连带关系并且不存在程序保障利益,具体来说,受让人在进行过户时,应当可以预知到该财产上有抵押权,存在随时被债权人强制执行的法律风险,那么,直接对抵押物强制执行并不违背其真实意思。
最后,追加承受人为被执行人更符合效率原则。如果通过诉讼程序追加,则债权人有可能陷入周而复始的诉讼漩涡之中,因为受让人完全有可能进行二次转让......
虽然执行程序中行使实体裁判权备受诟病,但我们同样要反对诉讼绝对化倾向(即要求一切纠纷通过诉讼来解决),执行程序僵化的忠实于原判决的主客观范围会带来大量不便,毕竟,逻辑所演绎的事实不能代替事实所形成的逻辑。
目前,通过关联交易逃债的种类纷繁负杂,倘若执行中依然把所有问题推给诉讼,那么无异于奖励失信者,惩罚守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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