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羲律师 | 浅析宁波师生“性侵”案

近期浙江宁波某外国语中学发布一份申明,申明中表明该校一名老师与该校一名十三岁的女学生产生感情后在校外发生“性关系”,涉案老师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早已于去年(2020年)被当地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现在案件已经到了法院审判阶段,学校绝对不会姑息这种有违师德师风的事情,该起案件中有哪些法律问题,今天我们一起探讨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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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刑事强制措施:

法律中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有:

拘传:是司法机关对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

刑事拘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逮捕:逮捕是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法院决定,公安机关执行[1]的,对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该案中涉案老师可能被采取了哪些刑事强制措施:

根据公开报道,涉案老师应该最先被采取刑事拘留,后公安机关根据侦查所得的相关证据向人民检察院申请逮捕,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之后,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直至案件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审核完移送人民法院审判。

该案中的当事人是什么关系:

首先:双方是师生关系。

其次:双方绝对不是恋人关系。

最后:双方是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关系。

涉案老师涉嫌什么犯罪:

涉案老师涉嫌的是强奸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强奸罪如何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最高可判处死刑。

犯该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罪的加重情节: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人以上)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注意:A.这里是妇女不是幼女;B.必须在公共场所当众;C.这里的当众不包括犯罪人,一般也不包括被害人;D.当众不一定是用眼睛看)

二人以上轮奸的;(注意:A.这里的“二人”不是指共犯的特殊形式,因此一个17岁的男子和一个13的男孩轮奸妇女的,17岁的男子要承担二人以上轮奸的责任;B.轮奸未遂的定罪适用普通构成、量刑适用加重构成未遂)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注意:这里的“致使”包括故意和过失,但必须强奸行为和加重结果具有直接性的因果关系,因此强奸致人自杀的属于酌定情节,而不是这里的法定加重结果。)

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客观要件:幼女(性的绝对不可侵犯性)、妇女(有拒绝与其合法配偶以外的男性性交的权利)。

客观方面:使用暴力、胁迫或其它手段、违背妇女意愿的行为。

主体要件:实施强奸罪的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的男性(不排除共同犯罪中女性作为帮助犯触犯本罪)。

主观方面:以强奸为目的、故意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

强奸罪的既遂标准:

司法实务中“妇女”是以“插入”为认定既遂标准,即男性生殖器插入女性体内为犯罪既遂,是否射精不是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

司法实务中“幼女”是以“接触”为认定既遂标准,即男子的生殖器与幼女的生殖器接触就算犯罪既遂。

强奸罪中的暴力、胁迫或其它手段是指哪些行为:

暴力手段: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锁喉、暴力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人身自由的行为。

胁迫手段: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利用职权,乘人之危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

其他手段: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

案件解析:

在我国强奸罪的犯罪构成中,在犯罪客观方面规定,对于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的,不要求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也不论女方是否同意。涉案老师无论是因为何种原因与未成年女学生发生性关系都属于强奸罪。

写在最后:

学校是传道授业解惑的地方,任何师生恋的发生都是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而教师与未成年学生发生性关系可能涉嫌强奸罪。我希望各行各业都要坚守自己的职业道德,而家庭要给孩子更多的关怀,给予正确的价值观的引导,可能就能避免更多此类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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