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与侵权责任法结构的对比与解读(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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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侵权责任法》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分立为侵权责任编第一章“一般规定”和第二章“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部分条款被并入侵权责任编第一章“一般规定”,部分条款被总则编吸收。

《侵权责任法》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多达20条,其中,第6、7条规定了侵权责任构成、第8~11条为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第12条为按份责任的适用情形、第13、14条规定了对连带责任人的请求权及连带责任的分摊与追偿、第15条为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第16~20、22、25条为损害赔偿责任、第21条为预防性侵权责任、第23条是关于因见义勇为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以及第24条是备受争议的公平责任。可见,《侵权责任法》第二章条款众多,内容略显庞杂。在侵权责任编中,第13~15条、第23条因被《民法典》总则编第178条和第183条总则化而删除。

《侵权责任法》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仅6个条文,其中第26条为受害人过错、第27、28条分别为受害人故意和第三人行为、第29~31条是关于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规定。同样,第29~31条因被纳入总则编第180~182条而删除。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在沿用《侵权责任法》第二章第6、7条侵权责任构成、第21条预防性侵权责任、第8~11条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第12条按份责任的适用情形以及《侵权责任法》第三章第26条受害人过错、第27、28条受害人故意和第三人行为并略作内容修改的基础上,同时增加了自甘风险、自助行为等侵权责任免责事由条款,并与侵权责任编第1164条一起共同形成了《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章“一般规定”的内容。

总结:侵权责任编第一章“一般规定”的内容包括:侵权责任法保护范围、一般侵权责任构成方式、一般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分担规则、免责事由。


三、侵权责任编“损害赔偿”独立成章

侵权责任编第二章“损害赔偿”在《侵权责任法》第16~20条、第22条、第24~25条基础上略作内容的调整而形成,并增加了“故意侵害知识产权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条款(第1185条)。

侵权责任编专门规定“损害赔偿”一章,表明侵权责任法主要是侵权损害赔偿法,以损害赔偿作为侵权责任的基本方式,救济受到损害的民事权利。


四、侵权责任编第三章“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侵权责任编第三章在《侵权责任法》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的基础上而形成,并增加了委托监护人与监护人责任分担条款(第1189条)、第三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赔偿责任规则(第1192条第2款)、定作人指示过错责任(第1193条)以及大幅度调整网络侵权责任的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规则(第1195、1196、119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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