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社会世界的意义构成》第一章的阅读笔记。其他章节还没写完。
现象学与其说是一套固定的学说,更适合被视作一种认识现象世界的方式,是一种通过“直接的认识”描述现象的研究方法。舒茨以现象学作为进入社会科学的基本路径,其生活世界理论的基础则建构在对韦伯“行动意义”的再审视和批判上。《社会世界的意义构成》的第一章就主要是对韦伯理解社会学的基础的再分析内容,本文主要梳理这一部分。
社会科学的形而上学前提是什么?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在本质上是否相同?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可以和公理化的自然科学方法共通吗?对“社会学的科学性格”展开的讨论是“德国人文思想近50年来最引人注目的现象之一”(舒茨,2012:4-5)。舒茨并不认为社会现象可以模拟于自然现象,科学要求简要准确地描述既存的世界,而社会科学所面临的对象是客观的精神世界。每个人对特定物理现象的解释都是一致的,但对于社会世界中的人的行为的解释则因人而异。舒茨就是从“行为解释”这一切口开展其理论建构。
理解社会学所做的工作正是行为解释。顾名思义,理解社会学就是“理解社会行为的科学”,研究对象是人的社会活动的意义和目的——这是经过韦伯所阐发之后的理解社会学基本概念。在此我们首先注意到“人”这个限定。这里的人是作为一个个各不相同的个体的人,还是作为一个整体的理念的人?——韦伯和舒茨似乎一致同意,这里的分析出发点是个体的人。社会呈现出纷繁复杂的面貌,但分析意义的落脚点仍然应该在微观的“个人”上,所以他可能并不会同意涂尔干那样以宏观“社会事实”作为社会学基本对象的方法论,而是认为社会世界的行动连结于行动者之上,行动者作为个体赋予这些行动以意义。“只有个体的行为及其意义是可理解的,只有从对个体行动的诠释入手,社会科学才能获得诠释那个社会关系与社会构作物的管道(舒茨,2012:7)”。
那么这里自然会产生问题:如果社会学的解释是从个体的人出发的,那么人何以理解别人?人何以解释别人的行为?韦伯的方法是提出了“理想类型”这个思想工具。社会学的特殊任务主张采取某种特殊方法,以便能够筛选出与特定研究问题相关的材料,而这种筛选只有借着构作某种特别的概念,也就是经由建立理想类型,才能达到目的。舒茨对韦伯的批判正是从这里发出疑问,他首先提出了一对“我”与“他我”的概念。
“我”与“他我”
“我”与“他我”是舒茨建立的一个重要对比概念,“我”与“他我”的关系,可以解释为“亲历者”与“解释者”的关系。自己的“我”(das eigene Ich)对自己的体验做自我诠释,而“他我”(alter ego)是解释者的角色,这个角色会对他人体验做诠释。那么舒茨便指出,在“我”和“他我”的解释之间必然会存在差异,这正是韦伯所没有注意到的地方。韦伯的漏洞在于犯了“想当然”的错误,“将世界一般的现象未经反思地预设为具有互为主体的一致性,其方式犹如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会假定存在者一个均质且与自己所理解的概念并行不悖的世界一样(舒茨,2012:10-11)”。
例如某人看到我读《社会世界的意义构成》,他试图解释我为何如此(为什么读书?为什么读这本书?)。也许他的“他我”将我读书解释为“我读书的目的是获取知识”。而我解释“我读书”的体验时我会说,我读书不仅是获取知识,还是由于被老师批评不读书(因为他人曾经做出某种行为,对我产生了影响),同时也是为了应付老师提问(期待通过“我读书”的行动影响他人做出某种行为,例如对我的回答表示满意)。“由于”(because of)和“为了”(in order to)这两种行动动机的区别是舒茨一个重要论断(孙飞宇,2017),他在之后还会再讲。总之,舒茨指出“我”和“他我”是两种不同的解释视角,因此理解社会学的前提似乎不那么理所当然。——试想一个火星人来到地球,他试图解释所见到的地球人的种种行为,但他由于对地球人的行为方式根本不了解,他这一解释只能通过他在火星上所积累的经验和对地球人行为的结果的推断出发(所谓的结果先于原因),因此未必是准确的,也就是说地球人的行为对于火星人来说是不具有理解的前提的。舒茨指出,这就是韦伯的漏洞所在,“理想类型”缺乏经验性视角,是“想当然”的,“社会学的职责就在于对这些理所当然的概念提出质疑(舒茨,2012:11)”。这是舒茨对韦伯的第一项质疑——我们对他人行动诠释性的掌握程度值得怀疑。
批判韦伯对“意义行动”的设准
第二项质疑,则是对“意义”的含义之再分析。这里的意义指的是理解社会学的对象、“社会行动”的意义。韦伯认为,理解社会学的意义是“对社会行动进行诠释性的理解”,而对于社会行动,韦伯下的四层定义,或说是鉴定社会行动的特性,以区别于单纯的“行为”。第一,社会行为与他人(他我)相关。第二,行动者的行为有意义地指向他人行为。第三,他人的行为必须是是可理解的。第四,行为过程与他人的行为为导向。有了这四重特性,“行为”就可以进一步被视为“社会行动”了。
韦伯的问题在于,有意义的行为和无意义的行为的边界在哪里?行动和行为的意义该如何区分?纯粹地情绪宣泄的行为、规律性的习惯反应的行为,甚至是价值理性的行为,其实都在意义的边界线上。舒茨指出,韦伯在讨论意义行为的时候,所设想的实际上是“理性行为”(尤其是目的理性行为)。
所以,韦伯所构建的理解社会学根基在于有共同理解的基础(理想类型),即我可以诠释他人的行动。要使之成为可能,就必须规定行动的目的性(目的导向的行动),目的是行动的意义。但舒茨认为韦伯对意义的定义是“够用就行”。“他我有意义的预先给予”——韦伯不曾探讨过。
在韦伯论述关于诠释他人行为的问题时,预设了他人有意义的存在全然是前给予的。韦伯并没有探讨“理解意义”这一活动本身的可能性,他预设了他我的意义使可理解的,他没有仔细地探究过如何去“理解意义”,理解意义又是否能达到真正的理解。因此,韦伯的理解社会学呈现出基础概念未能厘清的问题,也就是说他预先进行了“设准”,而这一设准本身是值得怀疑的。
“设准”一词出现在第三节的标题中,设准意思就是无法断定是否存在,而为了讨论设定其存在的东西,类似于“公设”,在康德的第二批判中,一直自由、灵魂不朽和上帝存在这三个超验命题,都是因“设准”而获得其客观实在性的(参考知乎“凌宇野”的回答)。在舒茨看来,韦伯对理解社会学的设准有两项:他我的预先给予性与对主观意义的掌握,而这设准是值得怀疑的。对他人行动的意味意义所做的设准,本身已经预设了他我的可知性与他我预先给予性的基本观点。
所谓他我的可知性就是他我的行为意义是可以被理解的,即我们同处于一个均质的世界之中;所谓他我的预先给予性就是他我行动的意义是呈现性的、非隐藏的,只要你去观察,你就可以看到。我们从事观察活动,实际上就是从事移情的活动——去体验他人的体验,从而对社会行为做出解释。我们在观察时必须自问:我们是否可以触及他人鲜活的体验,就如同自己的体验一样?如果真的可以做到完全的“推己及人”,将他人体验的结果我就称为行为的意向意义,那么此时我就理解了他人的行为。
但是,舒茨认为完全的移情是不可能的。“这些外在世界的过程与对象对于对于我作为体验者和探讨者而言都是有意义的,只不过这个意义不见得就是执行行动的他本人所赋予的(舒茨,2012:25)。”社会学过去将行动诠释为他人体验的表达。但是“表达出来的”,未必是“表达出来的”。换句话说,每个人未必能将体验以行动的方式表达出来,表达出来的东西也未必能为他人所准确地表述和阐释。“行动的意义是一回事,我们对行动意义掌握的清晰程度是另一回事”。
当下理解与根据动机的理解
这于是涉及到对于“当下理解”和“根据动机的理解”、“主观意义”与“客观意义”的区分。“当下理解”指涉行动者行动的主观意义,“根据动机的理解”则归属与行动者的意义脉络,可由说明或根据动机的理解而呈现出来。舒茨指出,由他人观察得来的对“行动意义”的理解并不必然。“单是对他人外部过程的当下理解,不足以解决问题,这就需要行为目标的理解,而行为目标指向行动者所赋予行动的主观意义。所以对这个意味意义的当下理解是不可能的,如果人们把展现的,在知觉中自我显现的意味意义之拥有当做‘当下理解’的话。(舒茨,2012:31)”我们理解是基于客观意义脉络理解的,但是行动者的行动是基于主观意义脉络做出的。动机的陈述绝不是意味意义的最后结构的提出,因为行动者通常把他行为的意义看做理所当然。社会学的工作,就是在“意义设定”与“意义诠释”之间搭建桥梁。
体验建构了行动的意义
理解舒茨在解构韦伯之后的建构,则需要回到第一章的第一节,舒茨在彼处就已经指出,“理想型”的类型学方法,其方法论基础是“推己及人”,认为他人的行为是呈现性的、可理解的,且对他人社会行动的理解是普适性的。舒茨在后面几节再分析和批判了韦伯对理解社会学的概念建构,而在此处就提出他自己基于现象学的,对于社会世界意义结构建立机制的观点——行动的“意义”是由体验建构的(而不是,或说不仅是“推己及人”得到的),“我”从体验中获得意义,并将这个意义赋予我的行动,于是我的行动就成为了“有意义”的社会行为。世界是“被”我们以有意义的方式体验到的世界,只不过社会学者会以条理化的内容对这些现象进行观察(这涉及到第四章,“周遭世界”与“共同世界”的区分)。这正是社会科学研究的对象——从暧昧的意义拥有,到明确的意义解释,就是社会学所进行的工作。
那么体验意义构建的基础是什么?——是基于时间构建的。这个时间不是历史时间,而是“内在的时间意识”,是对自身生命流程(Dauer)的意识。舒茨的社会哲学建立在伯格森的生命流程哲学和胡塞尔的超验现象学之上,这正是他要在第二、第三章加以详细说明的——第二章是对个体经验的理解,第三章是对他人(社会)的理解,第四、第五章综合揭示社会会科学的真正主题,也就是本书之目的。
参考文献
[1]舒茨,《社会世界的意义构成》,游淙祺译,2012,北京:商务印书馆
[2]孙飞宇,《舒茨的生活世界理论及其进一步发展》,《学术交流》2017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