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法典》您可能需要了解的第二十件事----关于结婚离婚

《民法典》关于结婚离婚有很多意思而规定,比如

1、《民法典》1046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家以干涉。但是《民法典》1076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为什么结婚的时候不要求签订结婚协议,协议离婚的时候要求签订离婚协议,大概是因为结婚的时候感情占据了主导地位,而离婚的时候理性占据了主导地位。

2、《民法典》1049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也就是男女双方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即年龄、非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即可当天登记当天领证,并且不问两人是否真心相爱。但是《民法典》1077条,却规定了30天的冷静期,也就是即便对自愿离婚并且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已经协商一致,还要先等30天让两个人冷静一下。同时《民法典》1079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也就是说,结婚不需要证明两个人真心相爱,而诉讼离婚,是需要证明感情破裂的,而且只有在法定条件下,第一次起诉才可能判决离婚,比如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也就是说出轨并不是法定离婚的理由,一般是需要起诉两次的。另外法定情形里面居然没有,真的不相爱了,可能是出于举证难的考虑吧。

结婚与离婚有非常大的区别,结婚是自由的,但是离婚却有诸多限制,大概是因为法律认为,结了婚就应该有更多的责任感把,不能仅仅听从个人意愿,更多的是需要为家庭考虑。你看,法律都考虑这么周到而有些人却那么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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