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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二级的认证(等保二级)的流程?
一级等级保护建设的流程是什么?
什么是进行等级确定和等级保护?
一等一般等级保护建设的流程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1.0主要内涵?
具体备案流程如下:
确定对象
各行业主管部门、运营使用单位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的要求,初步确定定级对象的安全保护等级。
备案材料准备
办理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备案手续时,应当填写《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表》。
专家评审与审批
初步确定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和准备好备案材料后,运营使用单位或主管部门参照评审意见最后确定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形成定级报告。当专家评审意见与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意见不一致时,由运营使用单位或主管部门自主决定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
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有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的,所确定的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应当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备案材料提交及审核
定级备案单位将《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表》、《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报告》及上述配套材料提交属地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审核。对符合等级保护要求的,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颁发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发现不符合本办法及有关标准的,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单位予以纠正。
一级等级保护建设的流程如下:
1、摸底调查:摸清信息系统底数,掌握信息系统的业务类型、应用或服务范围、系统结构等基本情况;
2、确立定级对象:应用系统应按照业务类别不同单独确定为定级对象,不以系统是否进行数据交换、是否独享设备为确定定级对象;
3、系统定级:定级是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开展信息系统安全建设、等级测评、监督检查等工作的重要基础;
4、专家批审和主管部门审批:运营使用单位或主管部门在确定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后,可以聘请专家进行评审;
5、备案:备案单位准备备案工具,填写备案表,生成备案电子数据,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6、备案审核: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要及时公布备案受理地点、备案联系方式等,对备案材料进行完整性审核和定级准确审核;
7、系统测评:第三级以上信息系统按《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表》表四的要求提交 01-07 共七分材料;
8、整改实施:根据测评结果进行安全要求整改。
1、等级保护
等级保护全称是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是指对国家秘密信息、法人和其他组织及公民的专有信息以及公开信息和储存、传输、处理这些信息的信息系统分等级实行安全保护,对信息系统中使用的信息安全产品实行按等级管理,对信息系统中发生的信息安全事件分等级响应、处置。等级保护坚持自主定级、自主保护的原则。
等级保护分5个级别(由低到高):一级(自主保护级)、二级(指导保护级)、三级(监督保护级)、四级(强制保护级)、五级(专控保护级)。
二等级确认
等级保护各级别测评频率:
①第二级信息系统:应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等级测评;
②第三级信息系统: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等级测评;
③第四级信息系统:应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等级测评。
第一级信息系统不需测评。第五级信息系统一般适用于国家重要领域、重要部门中的极端重要系统,特殊行业特殊要求,不在等保测评机构的测评范畴。
等级保护测评机构资质由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授予。
分级保护各级别测评频率:
①秘密级、机密级信息系统:应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保密测评或保密检查;
②绝密级信息系统: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保密测评或保密检查。
分级保护测评机构资质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授予。
系统定级
将网络系统按照重要性和遭受损坏后的危害性分成五个安全保护等级。信息系统定级原则:"自主定级、专家评审、主管部门审批、公安机关审核"。
定级工作流程:摸底调查、确定定级对象、对信息系统进行重要性分析、确定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组织专家评审、主管部门审批、公安机关
2、备案
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由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填写《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表》。
隶属于中央的在京单位,其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并由主管部门统一定级的信息系统,由主管部门向公安部备案;其他信息系统向北京市公安局备案。
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在各地运行、应用的分支系统,应当向当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
各部委统一定级信息系统在各地的分支系统,即使是上级主管部门定级的,也要到当地公安网络安全保卫部门备案
3、建设整改
根据信息系统安全等级,按照国家政策、标准开展安全建设整改
4、等级测评
等级保护测评单位依据《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等技术标准,对信息系统安
全等级状况开展等级保护测评
等级保护测评报告是信息系统在公安机关备案时的重要附件材料,信息系统备案需通过测评
5、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定期开展监督、检查、指导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就是分等级保护、分等级监管,是将全国的信息系统(包括网络)按照重要性和遭受损坏后的危害性分成五个安全保护等级(从第一级到第五级,逐级增高);等级确定后,第二级(含)以上信息系统到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对备案材料和定级准确性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颁发备案证明;备案单位根据信息系统安全等级,按照国家标准开展安全建设整改,建设安全设施、落实安全措施、落实安全责任、建立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备案单位选择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测评机构开展等级测评;公安机关对第二级信息系统进行指导,对第三、四级信息系统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根据《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等级保护工作主要分为五个环节,定级、备案、建设整改、等级测评和监督检查。其中定级是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首要环节,通过定级,可以梳理各行业、各部门、各单位的信息系统类型、重要程度和数量等,确定信息安全保护的重点。而安全建设整改是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关键,通过建设整改使具有不同等级的信息系统达到相应等级的基本保护能力,从而提高我国基础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整体防护能力。等级测评工作的主体是第三方测评机构,通过开展等级测评,可以检验和评价信息系统安全建设整改工作的成效,判断安全保护能力是否达到相关标准要求。监督检查工作的主体是公安机关等信息安全职能部门,通过开展监督、检查和指导,维护重要信息系统安全和国家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