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唯物主义观点,历史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结蒂是直接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但是,生产本身又有两种。
一方面是生活资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为此所必需的工具的生产;
另一方面是人自身的生产,即种的蕃衍。
一定历史时代和一定地区内的人们生活于其下的社会制度,受着两种生产的制约:
一方面受劳动的发展阶段的制约,另一方面受家庭的发展阶段的制约。
劳动越不发展,劳动产品的数量,从而社会的财富越受限制,社会制度就越在较大程度上受血族关系的支配。随着生产力发展水平逐步提高,人自身的生产对社会制度的支配作用就越来越小,而各种新的社会关系对社会制度的支配作用就日益明显。无论在原始社会还是阶级社会,物质生产都始终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嫌长可以不看此章
只需要知道群婚、假装抢亲是远古时期群婚制时代的残留,而很多神话反映了上古时代的人类
在60年代开始以前,根本谈不到家庭史。历史科学在这一方面还是完全处在摩西五经的影响之下。人们不仅毫无保留地认为那里比任何地方都描写得更为详尽的家长制的家庭形式是最古的形式,而且把它——除一夫多妻制外——跟现代资产阶级的家庭等同起来,这样一来,家庭实际上就根本没有经历过任何历史的发展;至多认为在原始时代可能有过杂乱的性关系的时期。
在当时,人们已经发现很多地方,特别是一些原始人中间,世系是按照母系计算,但是没有人知道应当怎样去处理它们,甚至在爱·伯·泰勒所著的《人类原始历史的研究》(1865年版)一书中,也还是把这些事实简单地看作“奇怪习俗”,而与某些蒙昧人不许用铁器接触燃烧的木头以及类似的宗教上的滑稽怪事相提并论。
家庭史的研究是从1861年,即从巴霍芬的《母权论》的出版开始的。作者在这本书中提出了以下的论点:(1)最初人们实行着毫无限制的性关系(2)这种关系排除了任何可以确切认知的父亲,因此,世系只能依照女系——依照母权制——计算,古代的一切民族,起初都是如此;(3)因此,妇女作为母亲,作为年轻一代的唯一确切知道的亲长,享有高度的尊敬和威望,据巴霍芬的意见,高度的尊敬和威望上升到了完全的妇女统治(Gynaikokratie);(4)向一个女子专属于一个男子的个体婚制的过渡,含有对远古宗教戒律的侵犯(就是说,实际上侵犯了其余男子自古享有的可以占有这位女子的权利),这种侵犯要求由女子暂时有限地献身于外人来赎罪或赎买对这种行为的容忍(我的补充:比如中国的恶俗婚闹)。
后文的另一种表述方式:有证据表明,在希腊人及亚洲人那里,在个体婚制之前,确实存在过这样的状态,即不但一个男子与几个女子发生性的关系,而且一个女子也与几个男子发生性的关系,都不违反习俗;他证明,这种习俗在消失的时候留下了一种痕迹,即妇女必须在一定限度内献身于外人,以赎买实行个体婚的权利。
在第三章,恩格斯还详细讲述了这种痕迹。
巴霍芬指出,埃斯库罗斯的《奥列斯特》三部曲是用戏剧的形式来描写没落的母权制跟发生于英雄时代并日益获得胜利的父权制之间的斗争。克丽达妮斯特拉为了她的情大亚格斯都上,杀死了她的刚从特洛伊战争归来的丈夫亚加米农;而她和亚加米农所生的儿子奥列斯特又杀死自己的母亲,以报杀父之仇。为此,他受到母权制的凶恶维护者依理逆司神的追究,因为按照母权制,杀母是不可赎的大罪。但是,曾通过自己的传谕者鼓励奥列斯特去做这件事情的阿波罗和被请来当裁判官的雅典娜这两位在这里代表父权制新秩序的神,则庇护奥列斯特:雅典娜听取了双方的申诉。整个争论点集中地表现在奥列斯特与依理逆司神的辩论中。奥列斯特的理由是:克丽达妮斯特拉既杀了自己的丈夫,同时又杀了他的父亲,犯了两重罪。为什么依理逆司神要追究他,而不追究罪行严重得多的她呢?回答是明确的:
“她跟她所杀死的男人没有血缘亲属关系。”
杀死一个没有血缘亲属关系的男人,即使他是那个女凶手的丈夫,也是可以赎罪的,是跟依理逆司神毫不相干的;她们的职务只是追究血缘亲属中间的谋杀案件,在这里,按照母权制,杀母是最不可赎的大罪。这时,阿波罗出来作奥列斯特的辩护人;
于是雅典娜就把问题提交阿雷奥帕格的法官们——雅典娜的陪审员们——投票表决;主张宣告无罪与主张有罪判刑的票数相等;这时,雅典娜以审判长的资格,给奥列斯特投了一票,宣告他无罪。父权制战胜了母权制;“幼辈的神”(依理逆司神自己这样称呼他们)战胜了依理逆司神,后者终于也同意担任新的职务,转而为新的秩序服务了。
对《奥列斯特》三部曲的这个新的但完全正确的解释,是巴霍芬全书中最美好精彩的地方之一,但它同时证明,巴霍芬至少是像当年的埃斯库罗斯一样地相信依理逆司神、阿波罗神及雅典娜神;也就是说,他相信这些神在希腊的英雄时代创造了用父权制推翻母权制的奇迹。显然,这种认为宗教是世界历史的决定性杠杆的观点,归根结蒂必然导致纯粹的神秘主义。所以,仔细研究巴霍芬的这部四开本的大部头著作,乃是一件吃力而绝非始终值得的事情。不过,所有这一切并不降低他开辟道路的功绩;他头一个抛弃了关于性关系杂乱的毫无所知的原始状态的空谈,而证明古代经典著作向我们提出了大量的证据,这些证据表明,在希腊人及亚洲人那里,在个体婚制之前,确实存在过这样的状态,即不但一个男子与几个女子发生性的关系,而且一个女子也与几个男子发生性的关系,都不违反习俗;他证明,这种习俗在消失的时候留下了一种痕迹,即妇女必须在一定限度内献身于外人,以赎买实行个体婚的权利;因此,世系最初只能依女系即从母亲到母亲来计算;女系的这种唯一有效性,在父亲的身分已经确定或至少已被承认的个体婚制时代,还保存了很久;最后,母亲作为自己子女的唯一确实可靠的亲长的这种最初的地位,便为她们、从而也为所有妇女保证了一种自此以后她们再也没有占据过的崇高的社会地位。诚然,巴霍芬并没有这样明确地表述这些论点,——他的神秘主义的观点妨碍他这样做。但是他证明了这些论点,而这在1861年是一个完全的革命。
这个后继人,就是约·弗·麦克伦南,他和他的先驱者正好相反。在这里我们所看到的,不是天才的神秘主义者,而是一个枯燥无味的法学家;不是诗人的才气横溢的幻想,而是出庭的辩护士的貌似有理的推论。麦克伦南在古代及近代的许多蒙昧民族、野蛮民族、以至文明民族中间,发现了这样一种结婚形式,即新郎必须一个人或者与他的朋友们一起假装用暴力把新娘从她的亲属手里抢过来。这个习俗,应当是较早的一种习俗的遗迹,那时一个部落的男子确实是用暴力到外边从别的部落为自己抢劫妻子。
那么这种“抢劫婚姻”是怎样发生的呢?当男子在本部落内可以找到足够的妻子时,是没有任何理由这样做的。不过,我们也常常发现,在不发达的民族中间,有一些集团(在1865年时,还常常把这种集团与部落本身等同起来)禁止内部通婚,因此,男子不得不在本集团以外去娶妻,女子也不得不在本集团以外去找丈夫;而另外有些民族,却又有这样一种习俗,即某一集团的男子只能在自己本集团以内娶妻。
麦克伦南把第一种集团叫作外婚制集团,把第二种集团叫作内婚制集团,并且直截了当地虚构出外婚制“部落”与内婚制“部落”的僵硬的对立。
麦克伦南注意到“值得注意的是,< 假装的 >抢劫妇女的形式,正是在男子亲属关系<应该说依照男系计算的世系>占统治地位的民族中间表现得最突出,最明显”(第140页)。
而且,他又说: “这是一个奇怪的事实,据我们所知,在外婚制与最古的亲属关系形式并存的任何地方,都没有杀婴的习俗。”(第146页)
摩尔根的主要著作《古代社会》(1877年版)(本书即以这部著作为基础),就是针对这一点的。摩尔根在1871年仅仅模糊地推测到的,在这里已经十分明确地发挥出来了。内婚制和外婚制根本不构成对立;外婚制“部落”的存在,直到现在也没有在任何地方找到证明。不过,在群婚还盛行的时代,——群婚完全可能一度到处盛行,——一个部落分为好几个母系血缘亲属集团,即氏族,在氏族内部,严格禁止通婚,因此,某一氏族的男子,虽能在部落以内娶妻,并且照例都是如此,却必须是在氏族以外娶妻。这样,要是氏族是严格外婚制的,那么包括了所有这些氏族的部落,便成了同样严格内婚制的了。这就彻底推翻了麦克伦南人为地编造的理论的最后残余。
确定原始的母权制氏族是文明民族的父权制氏族以前的阶段的这个重新发现,对于原始历史所具有的意义,正如达尔文的进化理论对于生物学和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对于政治经济学的意义一样。它使摩尔根得以首次绘出家庭史的略图;这一略图,在目前已知的资料所容许的限度内,至少把典型的发展阶段大体上初步确定下来了。非常清楚,这样就在原始历史的研究方面开始了一个新时代。母权制氏族成了整个这门科学所围着旋转的轴心;自从它被发现以后,人们才知道,应该朝着什么方向研究和研究什么,以及应该如何去整理所得的结果。因此,现在在这一领域内正取得比摩尔根的著作出版以前更加迅速得多的进步。
“这一生产上的技能,对于人类的优越程度和支配自然的程度具有决定的意义;一切生物之中,只有人类达到了几乎绝对控制食物生产的地步。人类进步的一切大的时代,是跟生活来源扩充的各时代多少直接相符合的”。 家庭的发展与此并行
本节嫌长可跳过
摩尔根发现在伊洛魁人中:
这并不是一些空洞的名称,而是事实上流行的对血缘亲疏关系的亲属和辈分的观点的表达。父亲、子女、兄弟、姊妹等称呼,并不是单纯的荣誉称号,而是代表着完全确定的、异常郑重的相互义务,这些义务的总和构成这些民族的社会制度的实质部分。
“家庭是一个能动的要素;它从来不是静止不动的,而是随着社会从较低阶段向较高阶段的发展,从较低的形式进到较高的形式。反之,亲属制度却是被动的;它只是把家庭经过一个长久时期所发生的进步记录下来,并且只是在家庭已经根本变化了的时候,它才发生根本的变化。”当家庭继续发展的时候,亲属制度却僵化起来;当后者以习惯的方式继续存在的时候,家庭却已经超过它了。所以,我们也可以根据历史上所留传下来的亲属制度,确实地断定,曾经存在过一种与这个制度相适应的业已绝迹的家庭形式。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动物界,即使是哺乳动物甚至猿猴,都难以观察且证据相互矛盾,所以,凡是根据这样不可靠的报告做出的任何决定,我们都要加以摒弃。具体论述可以看书第二章前段。
雄者的忌妒,既联结又限制着动物的家庭,使动物的家庭跟群对立起来。而妒忌是人类中后发展出来的一种感情,(人类)为了在发展过程中脱离动物状态,实现自然界中的最伟大的进步,还需要一种因素:以群的联合力量和集体行动来弥补个体自卫能力的不足。而成年雄者的相互宽容,没有忌妒,则是形成较大的持久的集团的首要条件,只有在这种集团中才能实现由动物向人的转变。的确,我们发现历史上可以确切证明并且现在某些地方还可以加以研究的最古老、最原始的家庭形式是什么呢?那就是群婚,即整群的男子与整群的女子互为所有,很少有忌妒余地的婚姻形式。
我的注释:群婚制度的淫乱之处不仅仅在于一群人互相交配,更在于,亲属之间相互交配
需要注意的是,在这一阶段,在一切形式的群婚家庭中,谁是某一个孩子的父亲是不确定的,但谁是孩子的母亲则是确定的。只要存在着群婚,那么世系就只能从母亲方面来确定,因此,也只承认女系。
排除了父母和子女之间相互的性关系。这是家庭的第一个阶段。
婚姻集团是按照辈分来划分的:在家庭范围以内的所有祖父和祖母,都互为夫妻;他们的子女,即父亲和母亲,也是如此;同样,后者的子女,构成第三个共同夫妻圈子。
排除了姊妹和兄弟之间相互的性关系。这一进步,由于当事者的年龄比较接近,所以比第一个进步重要得多,但也困难得多。
它的主要特征是一定的家庭范围内相互的共夫和共妻,不过,妻子的兄弟(起初是同胞的,以后更及于血统较远的)被排除在这个家庭范围以外,另一方面也把丈夫的姊妹除外。
不容置疑,凡近亲繁殖因这一进步而受到限制的部落,其发展一定要比那些依然把兄弟姊妹婚姻当作惯例和规定的部落更加迅速,更加完全。 这一进步的影响有多么大,可以由氏族的建立来作证明,氏族就是由这一进步直接引起的,而且远远超出了最初的目的,它构成地球上即使不是所有的也是大多数野蛮民族的社会制度的基础,并且在希腊和罗马我们还由氏族直接进入了文明时代。
所以,需要区分表姐表兄,侄子外甥等,这种区分在之前的血缘家庭中是没有必要的,它的出现为了防止乱伦。
每个原始家庭,至迟经过几代以后是一定要分裂的。 因为原始共产制的共同的家户经济(它毫无例外地一直盛行到野蛮时代中级阶段的后期),决定着家庭公社的最大限度的规模。
不过,认为同母所生的子女之间的性关系不妥的观念一旦发生,这种观念就一定要影响到旧家庭公社的分裂和新家庭公社的建立。 同母所生的儿子与女儿不能够再呆在一个原始家庭中了。 一列或者数列姊妹成为一个公社的核心,而她们的同胞兄弟则成为另一个公社的核心。
我的补充:姊妹是兄弟姐妹的意思,但是这里好像是仅指女性?
摩尔根称之为普那路亚家庭的形式,便经过这样或类似的途径而由血缘家庭产生出来了。按照夏威夷的习俗,若干数目的姊妹——同胞的或血统较远的即从(表)姊妹,再从(表)姊妹或更远一些的姊妹——是她们共同丈夫们的共同的妻子,但是在这些共同丈夫之中,排除了她们的兄弟;这些丈夫彼此已不再互称兄弟,他们也不再必须是兄弟了,而是互称普那路亚,即亲密的同伴,即所谓associé。同样,一列兄弟——同胞的或血统较远的——则跟若干数目的女子(只要不是自己的姊妹)共同结婚,这些女子也互称普那路亚。
如果我们现在从普那路亚家庭中取它的两个典型集团之一,即由一列同胞姊妹和血统较远的姊妹(亦即同胞姊妹所派生的第一等级、第二等级或更远等级的姊妹)连同她们的子女以及她们母方的同胞兄弟和血统较远的兄弟(按照我们的前提,他们不是她们的丈夫)所组成的典型集团来看,那么,摆在我们面前的这一群人,正是后来构成原始形式的氏族的成员。她们(注意是她 不包含男性)全体有一个共同的女始祖;由于世系出自同一个女始祖,后代的所有女性每一代都是姊妹。但是,这些姊妹的丈夫们,再也不能是她们的兄弟,从而不能是出自这个女始祖的,因而也不包括在血缘亲属集团即后来的氏族以内了;然而,他们的子女却属于这个集团,因为只有唯一确知的母方世系才具有决定的作用。一切兄弟和姊妹间,甚至母方最远的旁系亲属间的性关系的禁规一经确立,上述的集团便转化为氏族了,换言之,即组成一个确定的、彼此不能结婚的女系血缘亲属集团;从这时起,这种集团就由于其他共同的社会的和宗教的设施而日益巩固起来,并且与同一部落内的其他氏族区别开来了。
太饶了 我的理解 就是 比如A 生了B C 两个女儿,然后B生的儿子和女儿相互分开,C生的儿子和女儿相互分开。B生的儿子和C生的女儿构成一个氏族,B生的女儿和C生的儿子构成一个氏族。他们有一个共同的祖先???然后后面又好像说 一个氏族内是绝对不能发生性关系的,但是不同氏族可以?
进一步缩小最初包括整个部落并在内部盛行两性共同婚姻的范围,因为不近亲结婚的部落总是能够战胜近亲结婚的部落。
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还不能称为爱妻),而他对于这个女子来说是她的许多丈夫中的最主要的丈夫。
随着氏族日趋发达,随着不许互相通婚的“兄弟”和“姊妹”级别的日益增多,必然要日益巩固起来。由于婚姻禁规日益错综复杂,群婚就越来越不可能;群婚就被对偶制家庭排挤了。
在这一阶段上,婚姻关系是很容易由任何一方解除的,而子女像以前一样仍然只属于母亲。
从这一点就已经可以看出,个体婚制的发生同字面的现代意义上的个人的性爱是多么没有关系了。所有正处于这一发展阶段的各民族的实践,更加证明了这一点。在以前的各种家庭形式下,男子是从来不缺乏女子的,相反,女子倒是多了一点;而现在女子却稀少起来,不得不去寻找了。因此,随着对偶婚的发生,便开始出现抢劫和购买妇女的现象,这是发生了一个深刻得多的变化的普遍迹象,不过只是迹象而已;
这种对偶制家庭,本身还很脆弱,很不稳定,不能使人需要有或者只是希望有自己的家户经济,因此它根本没有使早期传下来的共产制家户经济解体。而共产制家户经济意味着妇女在家内的统治,正如在不能确认生身父亲的条件下只承认生身母亲意味着对妇女即母亲的高度尊敬一样。
——为补充起见,我还要指出:旅行家和传教士关于蒙昧人和野蛮人的妇女都担负过重工作的报告,同上面所说的并不矛盾。决定两性间的分工的原因,是同决定妇女社会地位的原因完全不同的。有些民族的妇女所做的工作比我们所设想的要多得多,这些民族比我们欧洲人常常对妇女怀着更多的真正尊敬。外表上受尊敬的、脱离一切实际劳动的文明时代的贵妇人,比起野蛮时代辛苦劳动的妇女来,其社会地位是无比低下的;后者在本民族中被看作真正的贵妇人(lady,frowa,Frau=女主人),而就其地位的性质说来,她们也确是如此。
随着牲畜繁殖、金属加工、纺织以及田野耕作,开发出前所未有的财富的来源,并创造了全新的社会关系。这些财富,一旦转归家庭私有并且迅速增加起来,就给了以对偶婚和母权制氏族为基础的社会一个强有力的打击。按照当时家庭内的分工,丈夫的责任是获得食物和为此所必需的劳动工具,从而,他取得了劳动工具、家畜等的所有权。随着财富的增加,财富便一方面使丈夫在家庭中占据比妻子更重要的地位;另一方面,又产生了利用这个增强了的地位来废除传统的继承制度使之有利于子女的原动力。
巴霍芬的第四个伟大的发现:广泛流行的从群婚到对偶婚的过渡形式。被巴霍芬说成是对违反古代神戒的赎罪,即妇女用以赎买贞操权利的赎罪,事实上不过是对一种赎身办法的神秘化的说法,妇女用这种办法,把自己从旧时的共夫制之下赎出来,而获得只委身于一个男子的权利。在另一些民族中,新郎的朋友和亲属或请来参加婚礼的客人,在举行婚礼时,都可以提出古代遗传下来的对新娘的权利,新郎按次序是最后的一个;
巴霍芬坚决地断定,从他所说的“淫游婚”或“污泥生殖”向个体婚制的过渡,主要是由妇女所完成,这是绝对正确的。古代遗传下来的两性间的关系,越是随着经济生活条件的发展,从而随着古代共产制的解体和人口密度的增大,而失去森林原始生活的素朴性质,就必然越使妇女感到屈辱和压抑;妇女也就必然越迫切地要求取得保持贞操的权利,取得暂时地或长久地只同一个男子结婚的权利作为解救的办法。这个进步决不可能由男子首创,这至少是因为男子从来不会想到甚至直到今天也不会想到要放弃事实上的群婚的便利。只有在由妇女实现了向对偶婚的过渡以后,男子才能实行严格的专偶制——自然,这种专偶制只是对妇女而言的。
因为这时奴隶制度也已经发明了。对于低级阶段的野蛮人来说,奴隶是没有价值的。所以,美洲印第安人处置战败敌人的办法,与较高发展阶段上的人们的处置办法,完全不同。男子被杀死或者被当作兄弟编入胜利者的部落;妇女则作为妻子,或者把她们同她们的尚存的子女一起收养入族。在这个阶段上,人的劳动力还不能提供超出维持它的费用的显著的盈余。由于采用牲畜繁殖、金属加工、纺织以及最后田野耕作,情况就改变了。正如以前容易得到的妻子现在具有了交换价值[37]而可以购买一样,劳动力也发生了同样的变化,特别是在畜群完全转归家庭所有[38]以后。家庭并不像牲畜那样迅速繁殖。现在需要有更多的人来看管牲畜;为此正可以利用被俘虏的敌人,何况这些敌人像牲畜一样,也是可以继续繁殖的。
这些财富,一旦转归家庭[39]私有并且迅速增加起来,就给了以对偶婚和母权制氏族为基础的社会一个强有力的打击。对偶婚给家庭添加了一个新的因素。除了生身的母亲以外,它又确立了确实的生身的父亲,而且这个生身的父亲,大概比今天的许多“父亲”还要确实一些。按照当时家庭内的分工,丈夫的责任是获得食物和为此所必需的劳动工具,从而,他也取得了劳动工具的所有权;在离婚时,他就随身带走这些劳动工具,而妻子则保留有她的家庭用具。所以,根据当时社会的习惯,丈夫也是食物的新来源即家畜的所有者,而后来又是新的劳动工具即奴隶的所有者。但是根据同一社会的习惯,他的子女却不能继承他的财产,因为关于继承问题有如下的情形。
不过,他们不能继承自己的父亲,因为他们不属于父亲的氏族,而父亲的财产应该留在父亲自己的氏族内。所以,畜群的所有者死亡以后,他的畜群首先应当转归他的兄弟姊妹和他的姊妹的子女所有,或者转归他母亲的姊妹的后代所有。他自己的子女则被剥夺了继承权。
因此,必须废除母权制,而它也就被废除了。这并不像我们现在所想象的那样困难,因为这一革命——人类所经历过的最深刻的革命之一,——并不需要侵害到任何一个活着的氏族成员。氏族的全体成员都仍然能够和以前一样。只要有一个简单的决定,规定以后氏族男性成员的子女应该留在本氏族内,而女性成员的子女应该离开本氏族,转到他们父亲的氏族中去就行了。这样就废除了按女系计算世系的办法和母系的继承权,确立了按男系计算世系的办法和父系的继承权。
在说到随着母权制的覆灭而迅速发展起来的专偶制以前,我们再就多妻制和多夫制说几句话。这两种婚姻形式,只能算是例外,可以说是历史的奢侈品,除非它们在某一个国家内同时并存,但是大家知道这是没有的事。因此,由于被排除在多妻制以外的男子并不能从因多夫制而成为多余的妇女那里求得安慰,而且男女的数目,不管社会制度如何,迄今又差不多是相等的,所以,不论多妻制或多夫制的婚姻形式都不能上升为普遍通行的形式。事实上,一夫多妻制显然是奴隶制度的产物,并且限于个别占据特殊地位的人物。
母权制的被推翻,乃是女性的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失败。丈夫在家中也掌握了权柄,而妻子则被贬低,被奴役,变成丈夫淫欲的奴隶,变成单纯的生孩子的工具了。这种家庭的根本之处在于,一是把非自由人包括在内,一是父权;所以,这种家庭形式的完善的典型是罗马人的家庭。Familia这个词,起初并不表示现代庸人的那种由脉脉温情同家庭龃龉组合的理想;在罗马人那里,它起初甚至不是指夫妻及其子女,而只是指奴隶。可见,个体婚制在历史上决不是作为男女之间的和好而出现的,更不是作为这种和好的最高形式而出现的。恰好相反。它是作为女性被男性奴役,作为整个史前时代所未有的两性冲突的宣告而出现的。
1、(对妇女的)专偶制
专偶制的产生是由于大量财富集中于一人之手,也就是男子之手。它是建立在丈夫的统治之上的,其明显的目的就是生育有着确凿无疑的生父的子女;而确定这种生父之所以必要,是因为子女将来要以亲生的继承人的资格继承他们父亲的财产。为此,就需要妻子方面的专偶制,而不是丈夫方面的专偶制,所以这种妻子方面的专偶制根本不妨碍丈夫的公开的或秘密的多偶制。它成了只是对妇女而不是对男子的专偶制。
专偶制是在野蛮时代的中级阶段和高级阶段交替的时期从对偶制家庭中产生的;它的最后胜利乃是文明时代开始的标志之一。群婚制传给文明时代的遗产是两重的,正如文明时代所产生的一切都是两重的、双面的、分裂为二的、对立的一样:一方面是专偶制,另一方面则是淫游制以及它的最极端的形式——卖淫。妻子和普通娼妓的不同之处,只在于她不是像雇佣女工做计件工作那样出租自己的身体,而是把身体一次永远出卖为奴隶。
现代各文明国家的法律体系越来越承认,第一,为了使婚姻有效,它必须是一种自愿缔结的契约;第二,在结婚同居期间,双方在相互关系上必须具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只要法律在字面上规定双方平等,这个契约就算是自愿缔结。至于法律幕后的现实生活发生了什么事,这种自愿是怎样造成的,法律和法学家都可以置之不问。
我们从过去的社会关系中继承下来的两性的法律上的不平等,并不是妇女在经济上受压迫的原因,而是它的结果。在包括许多夫妇和他们的子女的古代共产制家户经济中,由妇女料理家务,正如由男子获得食物一样,都是一种公共的、为社会所必须得事业。随着家长制家庭,尤其是专偶制个体家庭的产生,情况就改变了。料理家务失去了它的公共的性质。它与社会不再相干了。它变成了一种私人的服务;妻子成为主要的家庭女仆,被排斥在社会生产之外。只有现代的大工业,才又给妇女——只是给无产阶级的妇女——开辟了参加社会生产的途径。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他们仍然履行自己对家庭中的私人的服务的义务,那么她们就仍然被排除于公共的生产之外,而不能有什么收入了;如果她们愿意参加公共的事业而有独立的收入,那么就难以履行家庭中的义务。现代的个体家庭建立在公开的或隐蔽的妇女的家务奴隶制之上,而现代社会则是纯粹以个体家庭为分子而构成的一个总体。
2、真正的专偶制
在现代家庭中丈夫对妻子的统治的独特性质,以及确立双方的真正社会平等的必要性和方法,只有当双方在法律上完全平等的时候,才会充分表现出来。那时就可以看出,妇女解放的第一个先决条件就是一切女性重新回到公共的事业中去;而要达到这一点,又要求消除个体家庭作为社会的经济单位的属性。随着生产资料转归公有,个体家庭就不再是社会的经济单位了。私人的家务变为社会的事业。孩子的抚养和教育成为公共的事情;社会同等地关怀一切儿童,无论是婚生的还是非婚生的。在这里没有任何财产,而专偶制和男子的统治原是为了保存和继承财产而建立的;因此,在这里也就没有建立男子统治的任何推动力。妇女为金钱而献身的必要性,也要消失了。卖淫将要消失,而专偶制不仅不会灭亡,而且最后对于男子也将成为现实。
❤️结婚的充分自由,只有在消灭了资本主义生产和它所造成的财产关系,从而把今日对选择配偶还有巨大影响的一切附加的经济考虑消除之后,才能普遍实现。到那时,除了相互的爱慕以外,就再也不会有别的动机了。这一代男子一生中将永远不会用金钱或其他社会权利手段去买得妇女的献身;而这一代妇女除了真正的爱情以外,也永远不会再出于其他某种考虑而委身于男子,或者由于担心经济后果而拒绝委身于她所爱的男子。
他认为:杂交状态包含着对个人爱好的压抑”,因而“卖淫是这种状态的最真实的形式”
而我却以为,只要还戴着妓院眼镜去观察原始状态,便永远不可能对它有任何理解。
社会制度中的任何变化,所有制关系中的每一次变革,都是产生了同旧的所有制关系不再相适应的心得生产力的必然结果。私有制本身就是这样产生的。
(一)原始公有制度
在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的条件下,以血缘关系为基础形成的原始氏族公社制度是一种原始公有制度,它曾在人类历史上存在过很长时期。
氏族制度的伟大,但同时也是它的局限,就在于这里没有统治和奴役存在的余地。分工是纯粹自然产生的;它只存在于两性之间。男子作战、打猎、捕鱼,获取食物的原料,并制作为此所必须得工具。妇女管家,制备衣食——做饭、纺织、缝纫。男女分别是自己活动领域的主人:男子是森林中的主人,妇女是家里的主人。男女分别是自己所制造的和所使用的工具的所有者:男子是武器、渔猎用具的所有者,妇女是家内用具的所有者。所以,在这里,而且也只有在这里,才真正存在着文明社会的法学家和经济学家所捏造的“自己劳动所得财产”。
(二)私有制的产生
1、第一次社会大分工
到了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出现了第一次社会大分工,即农业和畜牧业的分离。这次分工扩大了产品交换的范围,推动了生产工具的改进,提高了劳动生产率,不仅出现了剩余产品,而且出现了牲畜和土地逐渐由公有向私有转化的现象,使得吸收新的劳动力成了普遍的需要,于是一批又一批战俘变成了奴隶。
第一次社会大分工,在使劳动生产率提高,从而使财富增加并且使生产领域扩大的同时,在既定的总的历史条件下,必然地带来了奴隶制。从第一社会大分工中,也就产生了第一社会大分裂,分裂为两个阶级:主人和奴隶、剥削者和被剥削者。
2、第二次社会大分工
第二次社会大分工即手工业和农业的分离。生产的不断增长以及随之而来的劳动生产率的不断增长,提高了人的劳动力的价值;在前一阶段上刚刚产生并且是零散现象的奴隶制,现在成为社会制度的一个根本的组成部分;奴隶们不再是简单的助手了;他们被成批地赶到田野和工场去劳动。
除了自由民和奴隶的差别以外,又出现了富人和穷人的差别——随着新的分工,社会又有了新的阶级划分。各个家庭家长之间的财产差别,炸毁了各地迄今一直保存着的旧的共产制家庭公社;同时也炸毁了为这种公社而实行的土地的共同耕作。耕地起初是暂时地,后来便永久地分配给各个家庭使用,它向完全的私有财产的过渡,是逐渐进行的,是与对偶婚制向专偶婚制的过渡平行发生的。个体家庭开始成为社会的经济单位了。
3、第三次社会大分工
第三次社会大分工即商业和其他产业的分离。它所特有的、有决定意义的重要分工:它创造了一个不再从事生产而只从事产品交换的阶级——商人。在这个阶段上,分工、由分工而产生的个人之间的交换,以及把这两者结合起来的商品生产,得到了充分的发展,完全改变了先前的整个社会。
先前的一切社会发展阶段上的生产在本质上是共同的生产,同样,消费也是在较大或较小的共产制共同体内部直接分配产品。但是,分工慢慢地侵入了这种生产过程。它破坏了生产和占有的共同性,它使个人占有成为占优势的规则,从而产生了个人之间的交换。这时,用不了多久就又发现一个伟大的“真理”:人也可以成为商品;如果把人变成奴隶,人力也是可以交换和消费的。人们刚刚开始交换,他们本身也就被交换起来了。主动态变成了被动态,不管人们愿意不愿意。
古代世界的奴隶制、中世纪的农奴制和近代的雇佣劳动制,这就是文明时代的三大时期所特有的三大奴役形式;公开的而近来是隐蔽的奴隶制始终伴随着文明时代。
(三)私有制的消亡
由于文明时代的基础是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剥削,所以它的全部发展都是在经常的矛盾中进行的。生产的每一进步,同时也就是被压迫阶级即大多数人的生活状况的一个退步。对一些人是好事,对另一些人必然是坏事,一个阶级的任何新的解放,必然是对另一个阶级的新的压迫。
私有制和阶级都是历史的范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和被压迫阶级斗争的节节胜利,不合理的私有制社会终将被共产主义社会所代替。同时,阶级不可避免地要消失,正如他们从前不可避免地产生一样。
四、国家的起源、本质和消亡的历史必然性
(一)国家的起源
国家,在氏族制度的废墟上兴起。国家和旧的氏族组织不同的地方,第一点就是它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并允许公民在他们居住的地方实现他们的公共权力和义务。第二个不同点,是公共权力的设立,这种公共权力已经不再直接就是自己组织为武装力量的居民了。构成这种权力的,不仅有武装的人,而且还有物质的附属物,如监狱和各种强制设施。此外,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捐税。随着文明时代的向前进展,甚至捐税也不够了;国家就发行票据,借债,即发行公债。
官吏既然掌握着公共权力和征税权,他们就作为社会机关而凌驾于社会之上。从前人们对于氏族制度的机关的那种自由的、自愿的尊敬,即使他们能够获得,也不能使他们满足了;他们作为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的代表,必须用特别的法律来取得尊敬,凭借这种法律,他们享有了特殊神圣和不可侵犯的地位。
(二)国家的本质
国家的阶级本质——它是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压迫被统治阶级的工具。由于国家是从控制阶级对立的需要中产生的,由于它同时又是在这些阶级的冲突中产生的,所以,它照例是最强大的、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国家,这个阶级借助于国家而在政治上也成为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因而获得了镇压和剥削被压迫阶级的新手段。
国家绝不是从外部强加于社会的一种力量。国家也不像黑格尔所断言的是“伦理观念的现实”,“理性的形象和现实”。确切地说,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承认: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武威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
(三)国家的消亡
既然国家并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那么,随着阶级的消失,国家也不可避免地要消失。在生产者自由平等的联合体的基础上按新方式来组织生产的社会,将把全部国家机器放到它应该去的地方,即放到古物陈列馆去,同纺车和青铜斧陈列在一起。
最后的话
自从进入文明时代以来,财富的增长是如此巨大,它的形式是如此繁多,它的用途是如此广泛,为了所有者的利益而对它进行的管理又是如此巧妙,以致这种财富对人民来说已经变成了一种无法控制的力量。人类的智慧在自己的创造物面前感到迷惘而不知所措了。
然而,❤️只要进步仍将是未来的规律,像它过去那样,那么单纯追求财富就不是人类的最终命运了。自从文明时代开始以来所经过的时间,只是人类已经经历过的生存时间的一小部分,只是人类将要经历的生存时间的一小部分。社会的瓦解,即将成为以财富为唯一的最终目的的那个历程的终结,因为这一历程中包含着自我毁灭的因素。
管理的民主,社会中的博爱,权利的平等,教育的普及,将揭开社会的下一个更高的阶段,经验、理智和科学正在不断地向这个阶段努力。❤️这将是古代氏族的自由、平等和博爱的复活,但却是在更高级形式上的复活。
——摩尔根